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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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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32/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五)項、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法學士莫秀珍(級別13,等級I,高級技術員)及法學士高立德(顧問高級技術員),在該辦公室處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擔任專責公證員職務期間,按此順序履行民政總署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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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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