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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通過的關於盧旺達局勢的第1823(2008)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918(1994)號、第1005(1995)號、第1011(1995)號、第1013(1995)號、第1053(1996)號、第1161(1998)號和第1749(2007)號決議,
審議了安全理事會關於盧旺達的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2007年12月31日的報告(S/2007/782)和安全理事會關於盧旺達的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2008年5月22日的口頭報告,
強調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務必與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進行合作,並在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專家組執行經第1807(2008)號決議延長的任務時,與其進行合作,
又強調該區域各國需要確保向其交付的軍火和相關物資,不會被轉移到非法武裝團體手中或被它們使用,
回顧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盧旺達共和國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內羅畢簽署的聯合公報以及2008年1月6日至23日在戈馬舉行的南北基伍和平、安全與發展會議的成果,它們共同構成大湖區恢復持久和平與穩定的一個重大步驟,因此期望其得到全面落實,
欣見《大湖區安全、穩定和發展公約》生效,並強調務必全面執行該公約,
再度籲請該區域各國進一步深化它們之間的合作,以期鞏固該區域的和平,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終止第1011(1995)號決議第9和第10段規定的禁令;
2. 又決定解散關於盧旺達的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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