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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改由陸萬海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左立基,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黃如楷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2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 |
版數: | 1103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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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及杜慧芳,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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