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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判給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司法警察學校新校址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司法警察學校新校址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22,750,00(澳門幣陸佰柒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 年 | $ 4,000,000.00 |
2005 年 | $ 2,722,75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 1.021.020.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24-222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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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瑞權工程有限公司執行“NAPE區中央區域美化 ——第八至十二地段之地面園林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訂立“NAPE區中央區域美化 ——第八至十二地段之地面園林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5,368,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 叁拾陸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 年 | $ 6,000,000.00 |
2005 年 | $ 9,368,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5、次項目 8.090.115.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25-222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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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第二期——工程之顧問及監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第二期——工程之顧問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2,292,383.20(澳門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 叁佰捌拾叁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270,883.20 |
2005年 | $ 1,021,5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 7.020.100.2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2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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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建造承包工程延長顧問及監督”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建造承包工程延長顧問及監督”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88,529.00(澳門幣壹佰零捌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678,000.00 |
2005年 | $ 410,529.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 1.013.147.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2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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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嘉樂庇將軍大橋航道護欄系統改善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嘉樂庇將軍大橋航道護欄系統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76,2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2,000,000.00 |
2005年 | $ 876,200.00 |
二、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 8.051.008.33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27-223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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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05,500,000.00(澳門幣壹億伍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收入名稱 | |
章 節 條 款 | ||
經常收入及資本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4-00-00-00 | 財產之收益 | |
04-03-00-00 | 利息——其他部門 | |
04-03-01-00 | 銀行存款利息 | $ 2,000.00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
05-01-01-01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津貼 | $ 5,488,000.00 |
05-01-03-00 | 其他公營部門 | $ 2,000.00 |
05-03-00-00 | 私營企業 | $ 3,000.00 |
05-07-00-00 | 其他部門 | $ 5,000.00 |
資本收入 |
||
10-00-00-00 | 轉移 | |
10-01-00-00 | 公營部門 | |
10-01-02-00 | 澳門基金會——啟動資金 | $ 100,000,000.00 |
總計 | $105,500,000.00 |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節 條 款 項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3-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01-01-03-01 | 報酬 | $ 1,559,000.00 |
01-01-03-02 | 年資獎金 | $ 1,600.00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22,90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 120,0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 | 超時工作 | $ 10,000.00 |
01-02-05-00 | 出席費 | $ 9,000.00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 4,000.00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12,000.00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
01-03-01-00 | 私人電話 | $ 2,000.00 |
01-03-03-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 3,000.00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 5,000.00 |
01-05-02-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 20,000.00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01-06-03-01 | 啟程津貼 | $ 25,000.00 |
01-06-03-02 | 日津貼 | $ 250,000.00 |
01-06-03-03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 20,000.00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 | 耐用品 | |
02-01-04-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30,000.00 |
02-01-06-00 | 榮譽及招待物品 | $ 30,000.00 |
02-01-07-00 | 辦事處設備 | $ 900,000.00 |
02-01-08-00 | 其他耐用品 | $ 100,000.00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1-00 | 原料及附料 | |
02-02-02-00 | 燃油及潤滑劑 | $ 20,000.00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 200,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5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50,000.00 |
02-03-02-00 | 設施之負擔 | |
02-03-02-01 | 電費 | $ 100,000.00 |
02-03-02-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180,000.00 |
02-03-03-00 | 衛生負擔 | $ 10,000.00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 274,000.00 |
02-03-05-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 80,000.00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100,000.00 |
02-03-06-00 | 招待費 | $ 200,000.00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 85,000.00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140,000.00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300,000.00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1-00-00 | 公營部門 | |
04-01-02-00 | 自治基金組織 | |
04-01-02-01 | 退休基金會 | |
04-01-02-01-01 | 退休金補償 | $ 45,900.00 |
04-01-02-01-02 | 撫恤金補償 | $ 5,100.00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2-00-00 | 保險 | |
05-02-01-00 | 人員 | $ 6,000.00 |
05-02-02-00 | 物料 | $ 10,000.00 |
05-02-04-00 | 車輛 | $ 6,000.00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0-19 |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支付 | $ 2,500.00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 | 投資 | |
07-09-00-00 | 運輸物料 | $ 400,000.00 |
09-00-00-00 | 財務活動 | |
09-01-00-00 | 財務資產 | |
09-01-06-00 | 其他財務資產 | |
09-01-06-01 | 定期存款 | $ 100,012,000.00 |
總計 | $ 105,500,000.00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委員:李鎮東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2-223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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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延續其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保安之服務,而提供服務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總金額為$2,341,970.20(澳門幣貳佰 叁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圓零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142,394.70 |
2006年 | $ 1,199,575.50 |
二、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三、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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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延續其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保安之服務,而提供服務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總金額為$6,679,871.61(澳門幣陸佰陸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圓陸角壹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269,356.00 |
2006年 | $ 3,410,515.61 |
二、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三、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3-223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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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澳門安全有限公司延續其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保安之服務,而提供服務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總金額為$11,427,872.40(澳門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圓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5,575,999.80 |
2006年 | $ 5,851,872.60 |
二、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三、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4-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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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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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25,555.50(澳門幣貳佰捌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500,000.00 |
2005年 | $ 2,325,555.5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6、次項目8.090.130.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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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飛行車行有限公司供應“三十台250 c.c.重型摩托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飛行車行有限公司訂立“三十台250 c.c.重型摩托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217,8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096,020.00 |
2005年 | $ 121,78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14,金額為$317,340.00(澳門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整);
——經濟編號07.09.00.00.02、次項目7.020.151.03,金額為$778,680.00(澳門幣柒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整)。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每一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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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供應“六台850 c.c.重型摩托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六台850 c.c.重型摩托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884,040.00(澳門幣捌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795,636.00 |
2005年 | $ 88,404.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3、次項目2.020.078.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0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6-223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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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15樓全層,以及AC/V1的部分獨立單位(其相對應為二十個停車位,分別編號為地庫第一層第45及46號,地庫第二層第15及27號,以及地庫第五層第5、13、17、18、21至32號)予新聞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用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15樓全層,以及AC/V1的部分獨立單位(其相對應為二十個停車位,分別編號為地庫第一層第45及46號,地庫第二層第15及27號,以及地庫第五層第5、13、17、18、21至32號)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573,447.50(澳門幣 叁佰伍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 年 | $ 452,002.50 |
2005 年 | $ 1,628,580.00 |
2006 年 | $ 1,492,865.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 資產租賃”及“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37-224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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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除認為屬必要或適當的其他條款外,場地的佔用及使用合同尚應列明:
(一)合同所針對的場地的認別資料;
(二)合同權利人獲許可在所佔用的場地從事的活動;
(三)須繳付的澳門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場地租金及批發市場管理費的金額;
(四)合同權利人須繳付用以保證支付上項所指費用的保證金的金額;
(五)合同權利人的其他義務,如繳付電費、水費及電話費的義務,該等費用應直接支付予供應實體。
二、被特許實體以無償方式提供予民政總署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的場地的清潔費,由被特許實體承擔。
三、上款所指場地的水費、電費及電話費由民政總署支付。
一、經濟活動參與人佔用及使用批發市場的設施、使用有關服務及設備,或在批發市場內從事任何活動,均須繳交費用,有關費用載於附於本規章且為其組成部分的收費表。
二、批發市場場地租金及批發市場管理費由佔用及使用合同的權利人按月繳付,且最遲須在有關月份的第八日繳交。
三、為每一進入批發市場的車輛所繳付的進入及通行月費並不構成取得任何服務的權利,亦不構成被特許實體須就第三人的行為而承擔安全、人身意外、財貨或車輛方面的民事責任。
四、第一條第一款(四)項所指保證金的金額相等於三個月批發市場場地租金的金額,並須在訂立合同時,或最遲在開始使用有關場地時繳付予被特許實體。
一、批發市場的營業時間由被特許實體、民政總署及監察實體協議訂定,並應在發行量較多的兩份本地報章上刊登通告以公佈有關時間,且應長期將之張貼在批發市場的設施上。
二、未按上款規定公佈或張貼所協定的營業時間,批發市場的營業時間則為上午七時至晚上九時,但禽鳥屠宰中心除外,該中心由凌晨四時開始營業。
一、僅下列車輛可進入批發市場:
(一)運送供大眾消費且屬批發的貨物的車輛,但此等車輛須配備具支架的固定帳篷及側網或同類設備,以保護運送的貨物;但不影響下項規定的適用;
(二)運送禽鳥的車輛,但此等車輛須配備依照民政總署具職權施行衛生檢疫的人員的指示而安裝的設備;
(三)前往批發市場執行職務的具職權的公共部門的車輛、批發市場管理人員的車輛及批發市場用戶在批發市場設施內開展活動所使用的車輛;
(四)批發市場的飲食場所顧客的車輛,但此等車輛須按監察實體及被特許實體訂定的指示進入批發市場。
二、運送貨物的車輛在獲准進入批發市場後,僅可在指定場地進行有關商業活動,且僅可在進行該等活動所需的時間內停留該處。
三、運送貨物的車輛不得停放在通道上或具其他用途的車位內。
四、非運送貨物的車輛在獲准進入批發市場後,應停放在指定位置。
五、應預先清潔及清洗運送貨物的車輛。
六、被特許實體可拒絕不遵守本規章規定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車輛進入批發市場。
一、批發市場的設施、售賣場地、設備、運輸工具及在批發市場內進行的所有活動,均須接受由民政總署施行的監察及衛生與植物檢疫。
二、民政總署具職權施行監察及衛生與植物檢疫的人員須主動並以持續的方式工作,處理就批發市場內出售貨物的狀況或品質而提出的投訴及檢舉,並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公共衛生,以及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一、除遵守有關安全、清潔及衛生的其他法律制度所定的義務外,批發市場內的經營者尚須:
(一)保持其進行商業活動所使用的地方或場所的良好清潔及衛生狀況;
(二)保持禽鳥的籠子、食槽及飲水槽的良好衛生及清潔狀況,且須每日清理有關廢料;
(三)每日清洗禽鳥存放處及定期消毒;
(四)保持公共場地的良好清潔及衛生狀況,而有關的清潔工作由被特許實體負責;
(五)在卸貨後及車輛離開批發市場前清洗及消毒運送禽鳥的車輛及籠子;
(六)將固體廢料放置在專設的地點及容器內;
(七)在使用衛生設施後,保持該等設施的衛生條件及清潔;
(八)保持所售賣貨物的良好清潔及衛生狀況。
二、在有需要提高警覺及加強維護公共衛生的情況中,民政總署可命令增加清潔、清洗、消毒或倒掉廢料的次數。
一、根據現行法例,尤其是有關對外貿易法例而輸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物,方可進入批發市場作儲存、分銷或銷售。
二、須接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的貨物,在送交民政總署具職權人員施行檢疫前,不得在批發市場內銷售。
三、貨物應以合適的車輛運進批發市場,並應妥善將之安放以方便檢疫,且須附上法規所要求的文件。
四、盛載蛋類、蔬菜、水果、禽鳥或品種細小的動物的包裝物、籮、籠及箱,均應採用良好的物料製造,並應以註明出口實體、原產地、貨物名稱、重量、數量及包裝日期的標籤妥為識別。
五、在遞交法規所要求的文件後,載有貨物的車輛須駛至指定地點卸貨,以便核對貨物及監察其衛生清潔狀況,以及進行衛生檢疫及/或植物檢疫。
六、運載禽鳥的籠子須以防銹、易於清洗及消毒的物料製造,規格須配合禽鳥的種類,以方便檢疫及進行適當的運送,讓有關動物有一個舒適環境。
七、運載源自外地且須在批發市場接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的貨物的車輛的車門,應在關口由具職權實體封條,並在批發市場內解封以接受檢疫。
八、如貨物在自由銷售前須在批發市場接受海關檢查及其他檢查,民政總署可要求海關人員及其他具職權部門的人員的協助。
一、僅屬批發或零售的禽鳥方可進入禽鳥屠宰中心。
二、鮮活禽鳥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
三、擬使用禽鳥屠宰中心屠宰、處理及包裝用以出售禽鳥者,均需民政總署的適當許可,而該署向使用禽鳥屠宰中心者發出該中心的使用者證。
四、屠宰及處理禽鳥的人員須穿著適合進行該等工作的衣服。
五、如上款所指人員出現表面病徵或其本身衛生清潔狀況未能確保有關的衛生條件,則禁止執行有關工作。
六、工作人員在禽鳥屠宰中心進行任何活動時,除須遵守有關安全、清潔及衛生的其他法律制度所定的義務外,尚須遵守下列義務:
(一)安全使用水、燃燒器及爐具,並確保活動及設施的安全;
(二)認識禽鳥的屠宰、放血及處理技術;
(三)確保在完成屠宰工作後清洗及清潔地面、牆壁、設備及用具,並在屠宰後將設施恢復原狀;
(四)採取措施使物品及工具經常處於良好及整潔狀況,尤其是刀、砍刀、膠盆、去毛機、沸水池及枱等,不得使之骯髒、生銹或有裂縫;
(五)分開處理不同種類的禽鳥;
(六)如屬水禽,在屠宰前清洗羽毛上的污物及糞便;
(七)不使用工業用途的化學物質脫除水禽的羽毛;
(八)將去毛後的禽鳥放在盆或托盆內,而不直接放在地上;
(九)確保不在地上進行任何操作;
(十)將禽毛放置在專用容器內;
(十一)分開處理屠體及內臟,以避免發生污染;
(十二)使用自來水清洗屠體及內臟;
(十三)不在屠體或內臟加上天然或合成的生物或化學物質;
(十四)分開包裝屠體及內臟;
(十五)讓民政總署人員在符合食物安全要求的屠體及內臟的包裝外加貼該署的識別標籤;
(十六) 在加貼民政總署的識別標籤後,將包裝好的屠體及內臟放置在不透水、防銹及易清潔的容器內,並儘快將之運離禽鳥屠宰中心;
(十七)遵從民政總署的管理及指示。
七、禁止非屬進行第四款所指工作的人進入禽鳥屠宰中心,但民政總署的人員及經民政總署預先許可的人員除外。
八、在禽鳥屠宰中心進行衛生檢疫,須遵照有關評定屠體及內臟的衛生狀況的國際技術標準。
九、禽鳥如有表面病害,則不予屠宰,並立即通知禽鳥的持有人。
十、上款所指禽鳥的屠體及屍體須以適當方法銷毀,並可對其進行化驗或其他檢驗,以確定或識別病源。
一、貨物運離批發市場時須附有一運離憑單。
二、貨物應經適當包裝方可運離批發市場,否則不獲准離開。
三、可對運離批發市場的貨物加以識別。
四、鮮活禽鳥及品種細小的動物,須以批發市場專用的籠子運往屠宰地點及出售地點。
一、禁止在批發市場設施內使用或放置易於引起火警的產品。
二、禁止在梯級、梯台或通道放置可構成佔用公地或發生火警時可能造成疏散障礙的物件或貨物。
三、禁止將可能導致下水道淤塞的物件或任何廢料置於下水道。
四、未經被特許實體許可,禁止進行任何改變電路或提高電能的工程。
五、經營者須確保在進行活動時行為良好及遵守秩序,以及確保防火安全及進行活動的人員及財貨的安全。
六、被特許實體須確保批發市場全日二十四小時的保安服務,而經營者及使用者均須接受提供該項服務的保安人員的監督及管理指示。
七、保安人員負責維持批發市場的秩序,且須禁止擬破壞批發市場活動秩序的人或擬進行未經許可活動的人進入批發市場。
一、經營者不履行由法規或合同所定的義務,須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如不履行屬嚴重或重複違反該等義務者,則亦構成被特許實體單方面解除佔用及使用合同的足夠依據。
二、獲許使用禽鳥屠宰中心的人,如不遵守第八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規定的義務,可被禁止進入或着令離開禽鳥屠宰中心。
三、科處第一款所指處罰屬被特許實體的權限,而科處第二款所指處罰則屬民政總署的權限。
名稱 | 單位 | 金額 (澳門幣) |
備註 |
批發市場場地租金 | 平方米/月 | 122.00 | 批發攤位 |
48.00 | 批發攤位的閣樓 | ||
平方米/月 | 100.00 | 供作銀行場所的場地 | |
平方米/月 | 80.00 |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 |
進入及通行費 | 每輛車/月 | 360.00 | 採用月票制度 |
批發市場管理費 | 攤位或場所/月 | 450.00 | 批發攤位及銀行場所 |
600.00 | 飲食場所 | ||
禽鳥及品種細小動物接收及儲存費 | 雞或火雞/隻 | 1.00 | |
鴨或鵝/隻 | 1.50 | ||
鴿子/隻 | 0.30 | ||
鵪鶉/隻 | 0.10 | ||
其他禽鳥/隻 | 0.30 | ||
品種細小的動物/隻 | 0.20 |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 第31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27 |
版數: | 224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五年,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零五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1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適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訂定為$3,5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元整)。
二、廢止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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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 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執行「澳門國際射擊場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澳門國際射擊場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64,000.00(澳門幣貳佰零陸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516,000.00 |
2005年 | $ 1,548,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7.020.11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2-232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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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向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7,703,275.40(澳門幣柒佰柒拾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850,538.80 |
2006年 | $ 3,852,736.60 |
二、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教育暨青年局」的第一、第三及第四組內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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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整),作為二零零四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3-232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透過十二月十八日第2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編制「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計劃」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795,535.70(澳門幣柒佰柒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八日第27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 7,015,982.10 |
2005年 | $ 779,553.6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透過十二月十八日第27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編制「射擊場」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000,000.00(澳門幣 叁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八日第27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 2,700,000.00 |
2005年 | $ 30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4-232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透過十二月二十八日第27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制「路氹填海區之大型多功能館」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9,500,0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二十八日第27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 1,950,000.00 |
2002年 | $ 15,600,000.00 |
2005年 | $ 1,95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鑑於判給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的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在二零零五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之合同,金額為$ 778,290.00(澳門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整),支付期如下:
2005年 |
$ 778,29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的經濟分類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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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已判給「Shun Tak Centre Limited」續租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三樓336至337室作為旅遊局推廣及發展旅遊活動之用。因有關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故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Shun Tak Centre Limited」公司訂立租賃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三樓336至337室之合同,金額為 $1,041,516.2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95,230.50 |
2005年 | $ 516,155.80 |
2006年 | $ 430,129.9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4-00——資產租賃」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之旅遊基金本身預算之相關項目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得轉移到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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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之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之最低金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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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嘉濠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男倉區更換後備發電機、鋪設電纜及分線箱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嘉濠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男倉區更換後備發電機、鋪設電纜及分線箱工程」的金額為$1,585,65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整),並按如下分段支付結算:
2004 年 | $ 792,825.00 |
2005 年 | $ 792,825.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 2.020.070.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7-232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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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改造及增加避雷系統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鴻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改造及增加避雷系統工程」的金額為$1,238,5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整),並按如下分段支付結算:
2004 年 | $ 619,250.00 |
2005 年 | $ 619,25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2.020.070.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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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監察及技術諮詢」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監察及技術諮詢」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360,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340,000.00 |
2005年 | $ 1,02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4、次項目 7.020.13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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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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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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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學界保險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在教育暨青年 局登記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學界保險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 6,205,218,00(澳門幣陸佰貳拾萬零伍仟貳佰壹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818,406.00 |
2006年 | $ 2,068,406.00 |
2007年 | $ 2,318,406.00 |
二、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十章第三組「學生福利基金」撥款支付。
三、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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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供應「五台五座位客車及三台六座位客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五台五座位客車及三台六座位客車」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441,9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297,710.00 |
2005年 | $ 144,19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2、次項目 7.020.151.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1-260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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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二十四台車輛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二十四台車輛的供應合同,金額為$6,379,450.00(澳門幣陸佰叁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5,708,133.00 |
2005年 | $ 671,317.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之以下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下列機構之相關次項目中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89,317.00 |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 $ 582,000.00 |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每一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2-260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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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47,3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柒仟叁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幣)
帳目 編號 |
項目 |
已登錄之 金額 |
追加或減 少款項 |
實際金額 |
收 入 |
||||
71 | 保費從價收入 | 1,765,900.00 | 0.00 | 1,765,900.00 |
74 | 償還收入 | |||
741 | 賠償金 | 600,000.00 | 0.00 | 600,000.00 |
742 | 費用及負擔 | 24,900.00 | 2,100.00 | 27,000.00 |
743 | 法定利息 | 0.00 | 112,400.00 | 112,400.00 |
76 | 存款利息 | |||
763 | 定期存款利息 | 13,000.00 | 49,800.00 | 62,800.00 |
79 | 準備金之使用 | |||
791 | 賠償 | 500,500.00 | 21,300.00 | 521,800.00 |
83 | 前期損益 | 943,100.00 | (1,300.00) | 941,800.00 |
3,847,400.00 | 184,300.00 | 4,031,700.00 | ||
支 出 |
||||
61 | 賠償金 | |||
611 | 賠償準備金 | 1,500,000.00 | 0.00 | 1,500,000.00 |
612 | 已付賠償 | 500,500.00 | 1,300.00 | 501,800.00 |
62 |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 |||
621 | 第三者供應 | |||
6211 | 辦公室用品 | 25,000.00 | 0.00 | 25,000.00 |
6219 | 其他供應 | 25,000.00 | 0.00 | 25,000.00 |
622 | 第三者服務 | |||
6221 | 通訊 | 15,000.00 | 0.00 | 15,000.00 |
62221 | 強制性公佈 | 30,000.00 | 5,500.00 | 35,500.00 |
6223 | 特別服務 | 15,000.00 | 0.00 | 15,000.00 |
6224 | 酬金 | 18,000.00 | 0.00 | 18,000.00 |
6225 | 訴訟費和公證費 | 50,000.00 | 0.00 | 50,000.00 |
6229 | 其他服務 | 27,000.00 | 0.00 | 27,000.00 |
63 | 銀行費用 | 500.00 | 0.00 | 500.00 |
69 | 財務準備金 | |||
691 | 呆帳準備金 | 312,500.00 | 424,800.00 | 737,300.00 |
2,518,500.00 | 431,600.00 | 2,950,100.00 | ||
結 餘 |
||||
89 | 本期營業結餘淨值 | 1,328,900.00 | (247,300.00) | 1,081,600.00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尹先龍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4-260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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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Megainfo Limited供應「旅客自助過關系統」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egainfo Limited訂立「旅客自助過關系統」的供應合同,金額為$6,176,080.00(澳門幣陸佰壹拾柒萬陸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5,558,472.00 |
2005年 | $ 617,608.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5-260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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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飛行車行有限公司供應「二十台600c.c.重型摩托 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飛行車行有限公司訂立「二十台600c.c.重型摩托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387,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捌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248,300.00 |
2005年 | $ 138,7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6-260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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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提供及裝拆室內田徑跑道及相關體育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及裝拆室內田徑跑道及相關體育設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5,781,663.00(澳門幣壹仟伍佰柒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6,312,665.20 |
2005年 | $ 9,468,997.8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3、次項目 7.020.13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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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及安裝「競賽電子設備及賽事應用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競賽電子設備及賽事應用系統」之供應及安裝合同,金額為$88,680,000.00(澳門幣捌仟捌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53,208,000.00 |
2005年 | $ 35,472,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8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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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泛亞(澳門)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科技大學地段新建一幅足球場、一組田徑跑道及室內體育館之圖則設計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泛亞(澳門)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技大學地段新建一幅足球場、一組田徑跑道及室內體育館之圖則設計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14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0,512,000.00 |
2005年 | $ 2,628,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6、次項目 7.020.16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8-2609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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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之執行合同,金額為$3,344,27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900,000.00 |
2005年 | $ 1,444,27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次項目 2.020.09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09-2610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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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及爆炸品,部份判給物品的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槍店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及爆炸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129,902.50(澳門幣壹仟零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8,974,094.00 |
2005年 | $ 1,155,808.5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經濟分類 「02.02.03.00——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1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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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向同興置業有限公司租賃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37-61號中央廣場3樓F座、4樓A、B、C、D、E、F及G座的獨立單位予司法警察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同興置業有限公司訂立租用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37-61號中央廣場3樓F座、4樓A、B、C、D、E、F及G座的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893,662.00(澳門幣捌拾玖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91,499.00 |
2005年 | $ 702,163.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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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月十二日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José António Nobre Catita訂立「編制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圖則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2,80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6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2年 | $ 2,520,000.00 |
2004年 | $ 28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 7.020.114.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0 |
版數: | 2611-261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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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月十八日第26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盛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編制「何東中葡小學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6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 4,471,807.00(澳門幣肆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八日第26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 4,024,626.30 |
2004年 | $ 447,180.7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4、次項目 7.020.091.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1 |
版數: | 2614-261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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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追加 |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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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收益 | |
781 | 其他收益 | 500,000.00 |
782 | 離岸機構的設立費及運作費 | 1,000,000.00 |
收益總計 | 1,500,000.00 |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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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促進澳門投資活動之開支 | |
613 | 邀請其他人士參與推廣活動的費用 | 1,167,289.50 |
68 | 營運年度之攤折 | |
682 | 有形不動資產的攤折 | 332,710.50 |
成本總計 | 1,500,000.00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敬紅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2.31 |
版數: | 261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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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金威發展有限公司」租賃「皇朝廣場」十三樓,共十八個單位及十個車位給廉政公署,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和「金威發展有限公司」租賃「皇朝廣場」十三樓共十八個單位(“A13”、“B13”、“C13”、“D13”、“E13”、“F13”、“G13”、“H13”、“I13”、“J13”、“K13”、“L13”、“M13”、“N13”、“O13”、“P13”、“Q13”及“R13”)及十個車位(具體劃定的車位編號為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及162號)的有關開支分段支付,總金額為$5,764,608.00(澳門幣伍佰柒拾陸萬肆仟陸佰零捌圓整),並安排如下:
2004年 | $ 160,128.00 |
2005年 | $ 1,921,536.00 |
2006年 | $ 1,921,536.00 |
2007年 | $ 1,761,408.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4-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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