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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33/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白英偉警務總監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吳社歡建築商簽署提供[警察總局寫字樓裝修及更改工程]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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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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