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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環境保護」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郵資標籤,面額如下:
澳門幣: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1.20 | 版數: | 1338-1339 | | |
| - 許可訂立“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29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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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225,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298,000.00 |
2007年 |
$ 7,788,000.00 |
2008年 |
$ 7,139,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6.020.040.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3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1.20 | 版數: | 1339 | | |
| - 許可訂立“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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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576,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柒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298,000.00 |
2007年 |
$ 1,788,000.00 |
2008年 |
$ 1,49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1.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1.20 | 版數: | 1340 | | |
|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12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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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37,382,678.00(澳門幣叁億叁仟柒佰叁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40,000,000.00 |
2007年 |
$ 180,000,000.00 |
2008年 |
$ 17,382,678.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7.010.128.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3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1.20 | 版數: | 1340-1342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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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18,577,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柒萬柒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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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大學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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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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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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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0-00 |
公營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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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1-00 |
特區政府津貼 |
18,57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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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總計
|
18,57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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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 |
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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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4-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02-01-04-00-02 |
圖書館書籍 |
2,650,000.00 |
02-01-05-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338,800.00 |
02-01-08-00 |
其他耐用品 |
210,000.00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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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772,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3,061,200.00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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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0-00 |
雜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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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0-00-03 |
學術研究之開支 |
1,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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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開支
|
|
07-00-00-00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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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00-00 |
各項建設 |
300,000.00 |
07-10-00-00 |
機械及設備 |
750,000.00 |
08-00-00-00 |
資本轉移 |
|
08-02-00-00 |
私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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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00-01 |
私校之共同參與——給予工程 |
9,29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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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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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7,000.00 |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校長:姚偉彬教授——副校長:馬許願教授——副校長:黎日隆博士
MacauLITES: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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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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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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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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