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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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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0/M號法令

第33/90/M號法令

七月九日

鑑於鏡湖護士助產學校一直以來造就了不少服務於本澳的護理專業人材,因此,有需要明確修讀完畢該校課程的護士的專業情況。

在衛生司技術學校的協助下,期望鏡湖醫院護士學校的護士課程於短期內能提供與其他一般護士學校等同的基本培訓。

此點並不妨礙即時採取一些措施,在不忽略政府衛生機關對執行護理專業方面的培訓要求情況下,使該等護士能繼續在政府的衛生機構服務,並鼓勵其提高專業水平。

基於上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專業資格)

鏡湖護士助產學校的護士課程被承認為在澳門地區執行護士工作的專業資格,但須符合以下各條的規定。

第二條

(受僱於政府衛生機構)

一、取得上條所指課程專業資格的人士,得以散工方式在政府衛生機構擔任護士職務,但需在本澳醫院有兩年的護士工作經驗,或倘無此項工作經驗,只需在衛生司技術學校主辦的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及格。

二、上款的規定,適用於現有的散工合約在本法令生效日期後續約者。

第三條

(進入護士職程)

一、凡符合上條所指條件者,得投考進入衛生司或本地區其他政府機關的護士職程,但須修讀一項補充訓練課程,且成績及格。該課程的修業時間及課程內容將經衛生司建議,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二、上款所指課程及格的護士,將獲發一般護理課程同等學歷證書。

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通過

著頌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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