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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二十五日第17/91/M號法令核准本地區與其他有意的公共實體、工業或服務企業,以及有關的團體組成澳門科技學院;
考慮到該學院在為革新本地區工業而推動科學研究活動中的上指參與、性質及所追從均目標;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四月二十九日第5/91/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並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為發生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法規的效力,對澳門科學院所作出的,簽署的或參與的行為或合約,以及對學院從其負責的活動中所取得的收益,豁免任何稅項、費用、稅捐或手續費。
二、同樣,對澳門科技學院會員按章程規定繳交的款項,亦豁免任何稅項、費用稅捐或手續費。為發生扣除課征職業稅或所得補充稅的效力,該款項視為成本。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韋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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