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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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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3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75

  • 許可訂立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 ——B及C大樓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3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932,000.00(澳門幣捌佰玖拾叁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38,000.00
    2007年 $ 3,828,000.00
    2008年 $ 3,828,000.00
    2009年 $ 638,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6.020.040.1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3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75-1376

    •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4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3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3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800,0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760,000.00
    2007年 $ 3,04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5、次項目8.090.208.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3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76-1377

    • 許可訂立提供“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附加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3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附加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附加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780,0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150,000.00
    2007年 $ 63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96.3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4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77-1378

    • 許可訂立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4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的協調及監察」 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564,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陸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326,000.00
    2007年 $ 7,956,000.00
    2008年 $ 7,956,000.00
    2009年 $ 1,326,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6.020.040.1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78

    • 許可訂立“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28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1,800,000.00(澳門幣柒仟壹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7,180,000.00
    2007年 $ 64,62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3、次項目2.010.075.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4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78-1380

    • 確定設立於澳門半島提供初級衛生護理服務的各衛生中心及其地區劃分。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4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

    一、設立於澳門半島,提供初級衛生護理服務的衛生中心有:

    (一)筷子基衛生中心;

    (二)黑沙環衛生中心;

    (三)塔石衛生中心;

    (四)風順堂衛生中心;

    (五)海傍衛生中心。

    二、各衛生中心的地區劃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各衛生中心的人員和設備由衛生局局長作出安排。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澳門半島各衛生中心地區劃分

    筷子基衛生中心

    馬場北大馬路與何賢紳士大馬路交匯點——何賢紳士大馬路西延——巴波沙大馬路南延——關閘橫路東延——黑沙環馬路東南延——俾利喇街西南延——高士德大馬路西北延——連勝馬路西南延——連勝街——沙梨頭街(麗豪花園側一段)北延——白鴿巢公園東面及北面圍牆——鳩里——麻子街西延——家冷巷西延——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內港三十一號A碼頭北沿

    黑沙環衛生中心

    馬場北大馬路與何賢紳士大馬路交匯點——何賢紳士大馬路西延——巴波沙大馬路南延——關閘橫路東延——俾利喇街西南延——美副將大馬路東南延——海邊馬路——水塘馬路——外巷

    塔石衛生中心

    外港——水塘馬路——海邊馬路——美副將大馬路——俾利喇街——高士德大馬路——連勝馬路——鏡湖馬路——炮兵馬路——哪咤廟斜巷——連安巷——柿山斜巷——大炮台街——賣草地街——大堂巷——大堂前地——大堂斜巷——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漁人碼頭

    風順堂衛生中心

    內港——司打口——群興新街——紅窗門街——天通街——蘇雅利醫生街——新馬路——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終審法院前地——孫逸仙大馬路——海邊

    海傍衛生中心

    內港三十一號A碼頭北沿——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家冷巷——麻子街——鳩里——白鴿巢公園北面及東面圍牆(至麗豪花園)——沙梨頭街——連勝街——鏡湖馬路——炮兵馬路——哪咤廟斜巷——連安巷——柿山斜巷——大炮台街——賣草地街——大堂巷——大堂前地——大堂斜巷——南灣大馬路——新馬路——蘇雅利醫生街——天通街——紅窗門街——夜呣街——夜呣巷——群興新街——司打口——內港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80-1383

    • 核准《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葡文版本

    廢止 :
  • 第116/95/M號訓令 - 核准位於新麗華廣場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五月二日第116/95/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約翰四世大馬路51、53、55及57號,殷皇子大馬路31A及31B號和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181、185、205、213及247號一地底建築物內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該建築物第二層及第三層地庫組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共設有208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

    三、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四、除獲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五)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位於該停車場第二層地庫主人行道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普通票;

    ——非專用車位月票;

    ——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25%及20%,且至少有55%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800元;

    ——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5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聽取被特許人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者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多層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設備的安全及保養

    一、在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

    二、有關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被特許人負責。

    三、友誼廣場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被特許人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4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7

    版數:

    1383

    • 許可訂立提供“路氹城邊檢站改善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4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邊檢站改善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城邊檢站改善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32,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44,000.00
    2007年 $ 1,288,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7、次項目2.020.121.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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