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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制定了澳門教育制度的總框架,並在第三條第二款a項和d項中分別說明以“透過對本身特性的加強和鞏固所不可缺少的澳門本身文化的傳遞,促進公民意識的發展”,和“加強與世界各地人民之間的友好與聯繫團結”為目標。
該教育政策的必要工具就是要促進兩種官方語言的教育——葡文和中文,而這點已在上述法律第三十五條中有所說明,尤其是指官立教育機構方面。
透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12/SAAEJ/93號批示,其遵照澳門教育制度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說明的,通過了以葡語為教學語言的教育機構得按葡語教授的國家制度以擬定課程結構。
然而,所採用的葡語教授國家制度課程結構卻不可對適合澳門社會實況的有關課程造成任何障礙,換言之,即要確保在這些教育機構中促進中國語言和文化的教育。
基此;
經教育暨青年司的建議;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及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之第一條第一款e項之規定,著令如下:
一、葡語為教學語言的教育機構必須設有中文科以作為基礎及中等教育課程計劃的選修科目部分,此外,由95/96學年開始,還必須設有中國語言暨文化興趣班以作為課程補充性活動。
二、在基礎教育的第三階段以及在中等教育的學習中,教育機構應以中文科作為第二外語的選修科。
三、那些在基礎教育第三階段中並未修讀中文科的學生,也得在中等教育階段中修讀該科,以作為技術性培訓的一種。
四、教育暨青年司負責促進制定中文學科的不同教學大綱,以及對中國語言暨文化興趣班的運作作出指引。
五、中國語言暨文化興趣班更可於94/95學年間在基礎教育和中等教育階段的所有第一年班以實驗性質推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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