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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不間斷電源供應器(UPS)”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3/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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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4/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63-1146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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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後備數據中心構建工程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5/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2.31 |
版數: | 1147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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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億迅(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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