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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2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改為:
“二、上指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將依序由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法學士及何艷媚法學士作其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4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3 |
版數: | 745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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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2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二年,可再續期,並兼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職務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4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3 |
版數: | 7452-745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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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第九條以及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職務的委任,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二年,可再續期,並兼任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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