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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核准關於企業的公定會計設計,一如附件所刊載者。
二、該設計不施行于信用機構及保險機構。
一、該設計的決算文件,一如下方所指者,其編製為強制性:
一.一關於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號法律核准之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的納稅人:
——綜合資產負債表;
——營業結果演算表;
——資產負債表附件及結果演算表附件。
一.二關于上述章程第四條二款所指的納稅人:
——綜合資產負債表;
——營業結果演算表。
二、凡獨自工作者,又或有家人或外人協助,在工業方面,不超過四人者,在商業方面,不超過三人者,概行免除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設計將於一九八四營業年度開始生效,強制性施行於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的所有納稅人。
為�成}好執行本法令,財政機構應設置顯示有需要的格式及圖表。
對執行本法令所生的任何疑義,由總督于聽取財政機構的意見後以批示解決之。
本法令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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