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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人行使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任命譚俊榮碩士自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起擔任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六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5/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0 |
刊登日期: | 2000.6.21 |
版數: | 277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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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一日第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三)項提及任命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委員一事,現根據該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作為該委員會的成員: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6/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0 |
刊登日期: | 2000.6.21 |
版數: | 277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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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有必要委任完善及推動高等教育關注委員會的成員,以便開展該委員會既定的活動,根據六月一日第23/SASC/2000號批示第二款(六)項的規定,本人委任以下人士擔任該委員會的成員:
岑杰學士、陳彥照學士、陳俊教授、楊允中教授。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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