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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17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華士古達加馬花園下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華士古達加馬花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華士古達加馬多層停車場共設有284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17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13個。
三、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東望洋街。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一、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普通票;
——非專用車位月票;
——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普通票;
——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30%及20%,且至少有5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50%,且至少有5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800元;
——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5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5角;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者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多層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一、在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
二、有關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四十八小時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三款(一)及(二)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三款(一)及(二)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三)對於泊車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者,減少第二條第三款(一)及(二)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應在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前最少提前七日在多層停車場內張貼通告,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4 |
版數: | 1046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執行「路環污水處理廠南面道路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 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南面道路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2,263,027.00(澳門幣叁仟貳佰貳拾陸萬叁仟零貳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20,000,000.00 |
2006 年 | $ 12,263,027.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9、次項目8.090.182.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4 |
版數: | 1046-104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製作「澳門——灣仔跨境隧道可行性研究」編制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灣仔跨境隧道可行性研究」編制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8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1,192,000.00 |
2006 年 | $ 1,788,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12、次項目8.090.100.4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4 |
版數: | 104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透過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泛亞(澳門)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技大學地段新建一幅足球場、一組田徑跑道及室內體育館之圖則設計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3,14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年 | $ 10,512,000.00 |
2005 年 | $ 1,971,000.00 |
2006 年 | $ 657,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7.020.16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4 |
版數: | 104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氹仔美副將馬路擴闊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氹仔美副將馬路擴闊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396,822.00(澳門幣玖佰叁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5,000,000.00 |
2006 年 | $ 4,396,822.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8、次項目8.051.045.5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6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4 |
版數: | 1048-104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250,000.00 |
2006 年 | $ 1,25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3、次項目8.090.183.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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