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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ew Angle Productions Ltd.”公司簽訂更新澳門博物館內之混合視聽投影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3 |
刊登日期: | 2003.5.14 |
版數: | 215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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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置供國際圖書館使用的Innopac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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