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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競賽體育設施供應和安裝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4.20 |
版數: | 254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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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氹仔青少年綜合社會服務中心之工程圖則設計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3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4.20 |
版數: | 254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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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天松建築商”、“利通貿易工程有限公司”及“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第四屆澳門東亞運動會賽區購置傢俱和物料”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4.20 |
版數: | 2544-254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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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網球學校及保齡中心——監察及技術諮詢服務”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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