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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檢驗通關便利化系統之規劃設計及需求分析”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 |
版數: | 54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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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ovell Hong Kong Limited”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Premium Service Support(4000)”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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