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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澳門經濟的高度自由及開放性,創造對本地區經濟及社會發展有利的條件,是行政當局的首要目標。
保留經濟的特點,及延續本地區穩定的增長步伐,尤其要考慮財貨及勞務出口的衝擊,因此要求特別注意必需的生產資源的可用性及管理,使面對國際市場時,更具競爭條件。
在此前提下,人力資源顯得尤其重要,其管理應使本地擁有的人力和從外地招聘的勞工之間,不論人數或素質方面,都取得合理平衡。
行政當局在這範疇的參與,應為協調各經濟參與人的利益,使社會進步、平穩和安定。
為適當的擔任這責無旁貸的主導角色,行政當局任何時候都必須掌握完善及最新的有關資訊,即經濟狀況資訊、以及由整體及各部門的既定政策措施所顯示各關鍵行業之趨勢的資訊。
因此有需要設立一架構,目的是關注及長期觀察經濟和社會現象、編製參考和警報圖表,以便適時及有效地決策。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一、設立項目組性質的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簡稱GAAR。
二、GAAR的任務為:
a)在宏觀經濟範疇進行研究,特別針對構成本地區主要行 業特徵的變量之變化;
b)收集及分析關於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運用的資訊,以 及該等資源配合為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定的計劃方針的資訊;
c)構思及建議措施,目的是使人力資源,在人數及素質方面,配合各行業及整體經濟的增長步伐而產生該項生產因素的需求;
d)協調招聘外地勞工申請程序的管理工作;
e)構思及推行措施,以便跟進上級對招聘外地勞工所作決定的執行,配合行政當局中具有管制出入境活動權限的機關。
三、GAAR的存立期預計為三年。
四、在經濟協調政務司屬下運作的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設有一名協調員和一名助理協調員,在報酬上分別相當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中附表1中第1欄之司長和副司長,且由總督以批示方式指定,並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5/GM/98號批示
五、GAAR運作所需人員可向人員原聯繫部門徵用或由原聯繫部門派駐;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由協調員建議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或以包工合同錄取。
六、為履行任務,GAAR可向公共機關,自治機構及其他公共實體要求提供所需的數據及資訊。
七、設立及運作費用由將會列入本地區總預算中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辦公室開支表的款項支付。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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