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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37/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99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竹仔室斜巷及高可寧紳士街,由第8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批給合同,以興建一群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910.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蟠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蟠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海冠中心P、Q座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5冊第124頁背頁第6031(SO)號,擁有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竹仔室斜巷及高可寧紳士街,面積4,992平方米,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379號、第19380號、第19303號、第19304號、第19377號、第21437號及第22806號的土地合併而成的地段。該地段的法律制度已根據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的規定進行統一。

二、根據上述合同第二條款及第四條款,有關土地用作興建一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四幢獨立式別墅及六幢雙連式別墅組成的樓宇,每幢別墅均為4層高,包括1層地庫,其總利用期限為三十六個月,由第8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三、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4K冊第440頁第22806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345/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A1”、“B”、“B1”及“B2”標示。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修改計劃,以便調整先前已獲核准的工程計劃的建築面積。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該修改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因此,透過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承批公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隨後修改批給合同。

六、除此之外,由於土地的性質導致施工困難,以及應有關別墅的買家要求而需要執行不可預見的工作,以致工程進度延遲,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申請將土地的利用期限延長二十個月。

七、土地工務運輸局就該申請發出意見,表示只接受因要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避免上述斜坡和鄰近樓宇倒塌,故挖掘和平整土地,以及興建護坡擋土牆的工作進度緩慢,作為延誤了土地利用的合理解釋,但承批公司提出的其他非技術性及不可歸責於行政當局的理由卻不能接納,故建議將土地的利用期限延長多兩年,即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並科處承批公司$180,000.00的罰款,此建議已獲運輸工務司司長同意。

八、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回報和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合同擬本。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蔡宏江,中國籍,職業住所位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字樓B座,以蟠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身分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二、合同第二條款所述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三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2/2008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45911),其副本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竹仔室斜巷及高可寧紳士街,面積4,992(肆仟玖佰玖拾貳)平方米,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06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1804F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345/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A1”、“B”、“B1”及“B2”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鑒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1) 獨立式別墅 2,193平方米;
2) 雙連式別墅 2,013平方米;
3) 停車場 1,328平方米;
4) 專用的室外範圍 2,071平方米;
5) 共用的室外範圍 1,665平方米。

2. ......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額為$2,407,4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零柒仟肆佰元整),其分配如下:

1) $1,634,833.0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整),為以字母“A1”及“B1”標示於上述地籍圖中,現作讓與及批給的地塊的利用權價金總額;

2) $772,567.00(澳門幣柒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整),為以字母“A”、“B”及“B2”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中的地塊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

2. 豁免乙方繳付上款1)項相當於“A1”及“B1”地塊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6,019.00(澳門幣陸仟零壹拾玖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二條

在扣除由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2)項所訂定的土地利用權價金$703,988.00(澳門幣柒拾萬零 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整)後,當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納本合同的條件時,乙方尚須繳付土地利用權價金的差額$68,579.00(澳門幣陸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整)。

第三條

在不妨礙乙方按照第8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六條款訂定的條件繳付溢價金$2,094,268.00(澳門幣貳佰零玖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整)的情 况下,當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納本合同的條件時,乙方尚須向甲方一次過繳付合同溢價金$104,360.00(澳門幣拾萬零肆仟叁佰陸拾元整)。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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