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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二月二十日第9/89/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不得聘用只具有不頒授學士學位高等課程學歷的技術人員。
不頒授學士學位高等會計課程是足以擔任有關職務的學歷。
本法令准許只具有高等學歷的技術人員填補平政院技術顧問辦公室職缺,以此方式使到單從會計觀點來審議帳目方面得到技術援助。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由於二月十九日第50/90/M號訓令有所修訂,二月二十日第9/89/M號法令所修訂之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三條改為如下:
一、技術顧問辦公室的職務,由具有高等學歷及合適專業經驗的人士擔任。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職缺數目 | |
3 | 高級技術員 |
2 | 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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