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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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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7/M號訓令

第37/97/M號法令

九月八日

鑑於對成績優異之本地區學生給予鼓勵及嘉獎之做法一向受到重視,故澳門政府及若干私人實體向該等學生頒發各種學習上之獎項。

因此,有需要修訂頒發上述獎項之標準及條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訂定向本地區高等教育以外之其他各種教育水平及類型之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學生頒發學習上之獎項之標準及形式。

第二條

(甄選)

一、教育機構領導機關有權限甄選應嘉獎之學生,但須聽取其教學組織之意見。

二、應考慮之甄選標準為: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學習進展情況、品行、學生之勤謹性及參與教育機構內外教育活動之積極性。

第三條

(學習上之獎項)

對根據上條之規定被評為成績優異之學生所頒發之學習上之獎項,分別為:

a)蓮花獎;*

b)賈梅士獎;

c)李白獎;

d)黎登獎;

e)殷皇子獎;*

f)高美士獎;*

g)顏儼若蒙席獎;

h)蔡凌霜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01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蓮花獎)*

一、蓮花獎*頒發予本地區每一所教育機構之小學、初中及高中, 或同等教育程度之兩名成績最佳之畢業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獎牌及獎金;小學畢業生之獎金為澳門幣一千元,初中畢業生之獎金為澳門幣二千元,而高中畢業生之獎金則為澳門幣三千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01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賈梅士獎)

一、賈梅士獎頒發予在葡萄牙語學科上獲取最佳學年成績之本地區每一所教育機構之小學、初中及高中,或同等教育程度之一名畢業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及獎章。

第六章

(李白獎)

一、李白獎頒發予在中文學科上獲取最佳學年成績之本地區每一所教育機構之小學、初中及高中,或同等教育程度之一名畢業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及獎章。

第七條

(黎登獎)

黎登獎係按照贈與人之意願頒發予至少第十年級及第十一年級就讀於以葡文為教學語言之教育機構,並在第十二年級獲最高分數且在法律容許之最短時間內修畢中學教育之一名學生。

二、該獎以透過有關教育機構名義存放之“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股份之年度收益作為獎金,但該獎金不得與其他獎金一併收取;遇放棄之情況,則頒發予符合上款所定條件而成績名列第二之學生。

第八條*

(殷皇子獎)

一、殷皇子獎頒發予以葡文為教學語言之初中或同等教育程度學生中以撰寫有關東西文化交流之文章獲最佳成績之兩名學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及獎牌。

* 停止頒發第八條所訂定之殷皇子獎 - 請查閱:第8/2001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高美士獎)

一、高美士獎頒發予初中或同等教育程度學生中以撰寫有關東西方文化交流之文章獲最佳成績之四名學生,其中兩名是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而另外兩名則是以葡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及獎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01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顏儼若蒙席獎)

一、顏儼若蒙席獎頒發予就讀成人教育領域之由教育暨青年司開辦之葡萄牙語推廣課程之兩名成績最佳之學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及獎牌。

第十一條

(蔡凌霜獎)

一、蔡凌霜獎頒發予每一所提供職業技術教育之本地區教育機構所舉辦之每一職業技術課程中獲最佳學年成績之一名畢業生。

二、獎項包括獎狀及獎牌。

第十二條

(負擔)

因執行本法規而產生之負擔,由在本法區總預算內登錄之款項承擔,但第七條第二款所指之黎登獎除外。

第十三條

(最後規定)

一、教育暨青年司有權限執行本法規之規定。

二、澳門總督獎獎金金額之更改,由總督以批示為之。

第十四條

(廢止)

廢止七月七日第72/84/M號法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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