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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考慮社會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關於調整疾病津貼及喪葬油貼金額之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疾病津貼:
-無需住院..................每日澳門幣55元;
-需住院....................每日澳門幣70元;
喪葬津貼.....................澳門幣1,300元;
二、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之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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