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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姚汝祥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8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30 |
版數: | 8281-828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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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8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30 |
版數: | 828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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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關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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