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實施《房屋稅規章》時發現有需要修訂其部分規定。
基於稅務行政機關之運作及納稅人之重要利益,有需要即時對該規章引入以下規定,這就是得在例外情況下,透過批示更改該種稅捐之徵收期間及繳納方式,但不影響將來對該規章作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房屋稅規章》內附加下列第一百三十三條 —A:
在例外情況下,總督得基於重要原因, 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更改本規章 第五章所規定之徵收期間及繳納方式。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38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