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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500,000.00(澳門幣捌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275,000.00 |
2006年 | $ 6,375,000.00 |
2007年 | $ 850,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4、次項目 3.021.13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5 |
版數: | 1102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西灣大橋全線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提供和安裝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西灣大橋全線供水管道和消防龍頭的提供和安裝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0,536,990.00(澳門幣壹仟零伍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5 |
版數: | 110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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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鑑於判給 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 提供「焚化中心——更換初級過熱器設備及安裝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 訂立「焚化中心——更換初級過熱器設備及安裝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352,529.00(澳門幣陸佰叁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5 |
版數: | 1103-110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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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鑑於判給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亞馬喇廣場電纜確定性遷移」工程之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亞馬喇廣場電纜確定性遷移」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405,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4,816,580.00 |
2006年 | $ 588,42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3、次項目 8.051.096.2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5 |
版數: | 110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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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鑑於判給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合同,金額為$4,223,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貳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
2005年 | $ 351,917.00 |
2006年 | $ 2,111,500.00 |
2007年 | $ 1,759,583.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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