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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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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1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按照第2/2002號牌照的規定及條件,核准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訊 - 電信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
  • 第4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1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按照第3/2002號牌照的規定及條件,核准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訊 - 電信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第4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六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港務局 -
  • 第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缷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民政事務 - 民政總署 -
  • 第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一、於二零零九年,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零九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5-136

    葡文版本

    廢止 :
  • 第15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 -
  • 第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12,2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貳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民政事務 - 民政總署 -
  • 第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豁免費用

    於二零零九年度,經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7

    葡文版本

    廢止 :
  • 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 第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認為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健全及審慎管理合適的行為或措施。
  •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
  • 第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

    版數:

    137-13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7/2008號法律 - 勞動關係法。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 - 勞動關係及勞動合同 -
  • 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各公共部門和實體中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適用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內訂定的對其較為有利的規定。

    二、為此,各公共部門和實體應採取必需的措施,使有關人員專有通則能配合上款所指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應給予所需的協助。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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