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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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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六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缷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零九年,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
二、於二零零九年全年度,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定租金及費用。
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5-136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12,2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貳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於二零零九年度,經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7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 |
版數: | 137-13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各公共部門和實體中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適用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內訂定的對其較為有利的規定。
二、為此,各公共部門和實體應採取必需的措施,使有關人員專有通則能配合上款所指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應給予所需的協助。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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