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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第三款第一款之規定,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係由一名司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司長輔助之。
鑑於上指法令第十四條作出準用一般法之規定,故博彩監察暨協調司領導人員之現行報酬制度為一般法所規定之報酬制度。
由於澳門司法官新報酬通則之適用及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特別需要配備能力卓著欴領導人員,因此必須明確規定被委任該司擔任領導職務之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有權選擇其原職程之報酬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度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第十四條增加第四款、條文如下:
四、被委任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擔任領導職務之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得隨時根據適用之法例選擇其原職程之報酬制度。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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