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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路 氹城VU4.1及VU3.3a大馬路——供水網絡及消防龍頭”承攬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63-356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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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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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6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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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6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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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9 |
版數: | 356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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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 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 聯營公司”簽訂“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第二附加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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