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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因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一月二十日第4/GM/93號批示落實了司法官之住宿權利。
為合理管理現有資源,須略為修改上述批示以使該批示符合對其起�次犮R適用作用之一般制度之規定。
基於此;
根據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本人命令:
一、一月二十日第4/GM/93號批示之第四款及第五款修改如下:
第四款:獲發給第一款a項所指津貼之司法官無須履行任何對待給付。
第五款:屬因職務而獲分配房屋之情況,須履行之對待給付應視乎司法官之住宿權利屬第一款b項或c項之形式而定,分別為其薪俸之2%或3%。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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