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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二組公布的第1/2007號審計長批示第一款第六、第八及第十七項的行文分別修改如下:
“(六)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七)a)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b)許可載於預算內的撥款帳目應付開支的支付,但須根據法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的許可。”
二、追認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審計長 蔡美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2008號審計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5/2008 |
刊登日期: | 2008.6.18 |
版數: | 58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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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就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公布的第2/2008號審計長批示第一款第七及第九項的行文分別修改如下:
“(七)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九)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本辦公室主任趙占全碩士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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