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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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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4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大學提供施樂Docutech 5135大型影印機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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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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