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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梁炳照建築商簽署美化媽閣街、媽閣斜巷和鹹魚街行人道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1/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15 |
版數: | 978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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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災後復原中心”構建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2/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15 |
版數: | 9780-978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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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文件管理系統(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安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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