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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使本地區有一在民用建築方面之專門規範,故在土地工務運輸司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之議定書範疇內制定了本法規所核准之《混凝土標準》。
在分析各種與這方面有關之規範後,選用了歐洲標準EN206作為《混凝土準准》之結構模式,以便就混凝土之規格及製造,以及就更適用於本地區之質量監控程序制定規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核准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混凝土標準》。
土地工務運輸司及其他促進公共工程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混凝土標準》之遵守。
《混凝土標準》不適用於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以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
因不遵守《混凝土標準》而適用之處罰制度為專有法規之標的。
廢止經十一月十七日第629/71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九月二十三日第404/71號命令,該命令及訓令均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
本法規於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本標準確立了混凝土於生產、運輸、澆置過程、養護之檢驗規則及品質控制以及合格驗證之檢核程序。
EN 196-1 | 水泥測試方法–強度測定。 |
EN 196-2 | 水泥測試方法–水泥化學分析。 |
EN 196-21 | 水泥測試方法–氯化物、二氧化炭、及鹼含量測定。 |
EN 196-3 | 水泥測試方法–凝固及膨漲之時間之測定。 |
EN 196-6 | 水泥測試方法–細度測定。 |
EN 196-7 | 水泥測試方法–水泥取樣及樣本準備之方法。 |
EN 197-1 | 水泥–普通水泥之成分,規格及合格標準。 |
EN 451-1 | 粉煤灰測試方法–氧化鈣合量。 |
EN 451-2 | 粉煤灰測試方法–乾篩法之細度。 |
EN 480-1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作測試參考用之混凝土及水泥砂漿。 |
EN 480-2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凝固時間之測定。 |
EN 480-4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混凝土泌水性測定。 |
EN 480-5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毛細管吸水性測定。 |
EN 480-7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液體混合劑之密度測定。 |
EN 480-8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固體含量測定。 |
EN 480-9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酸鹼度測定。 |
EN 480-10 | 混凝土、水泥砂漿及水泥漿混合劑:測試方法–氯化物含量測定。 |
EN 45011 | 成品檢定機構之一般標準。 |
EN 45014 | 合格聲明之一般標準。 |
ISO 1920: 1976 | 混凝土測試–用於測試之樣本之尺寸,允許誤差及可用性。 |
ISO 2736/1: 1986 | 混凝土測試–用於測試之樣本準備–第一部份:新拌混凝土抽樣方法。 |
ISO 2736/2:1986 | 混凝土測試–用於測試之樣本準備–第二部份:用於強度測試之樣品準備及加工。 |
ISO 4012: 1978 | 混凝土–測試樣品之抗壓強度之測定。 |
ISO 4013: 1978 | 混凝土–測試樣品之抗彎強度之測定。 |
ISO 4103: 1979 | 混凝土–稠度檢定。 |
ISO 4108: 1980 | 混凝土–測試器劈裂抗拉強度之測定。 |
ISO 4109: 1980 | 新拌混凝土–稠度測定–坍落度試驗。 |
ISO 4110: 1979 | 新拌混凝土–稠度測定–韋柏試驗。 |
ISO 4111: 1979 | 新拌混凝土–稠度測定–搗實試驗。 |
ISO 4848: 1980 | 混凝土–新拌混凝土之空氣含量測定–壓力方法。 |
ISO 6275: 1982 | 硬化混凝土–密度測定。 |
ISO 6276: 1982 | 搗實新拌混凝土–密度測定。 |
ISO 6782: 1982 | 混凝土骨料–漲密度測定。 |
ISO 6783: 1982 | 混凝土粗骨料–顆粒密度及吸水率測定–水力平衡法。 |
ISO 7031 | 硬化混凝土–滲水深度測定。 |
ISO 7033: 1987 | 混凝土細骨料及粗骨料顆粒密度及吸水率測定(比重管方法)。 |
ISO 7034 | 硬化混凝土鑽芯–抽取、檢驗及壓力測試。 |
ISO 8045 | 硬化混凝土–回彈儀測定。 |
ISO 8046 | 硬化混凝土–拔出強度測定。 |
ISO 8047 | 硬化混凝土–超聲波測定。 |
ISO 9297: 1989 | 水質–氯化物測定:硝酸銀容量法(Mohr方法)。 |
ISO 9812 | 新拌混凝土–稠度測定–流動試驗。 |
ISO 9964: 1993 | 水質–鈉、鉀測定。 |
第三部分–於射光普分析測定。 | |
ASTM C 40 | 混凝土細骨料有機雜質測試方法。 |
ASTM C 70 | 細骨料表面含水量測試方法。 |
ASTM C 117 | 細小於75mm篩之礦物質骨料所用之清洗測試方法。 |
ASTM C 123 | 骨料輕粒子測試方法。 |
ASTM C 127 | 粗骨料視比重及吸水率測試方法。 |
ASTM C 128 | 細骨料視比重及吸水率測試方法。 |
ASTM C 131 | 粗骨料坑磨能力測試方法–Los Angeles磨耗試驗。 |
ASTM C 136 | 骨料篩分法。 |
ASTM C 142 | 骨料含泥量測試方法。 |
ASTM C 170 | 天然建築用石抗壓強度測試方法。 |
ASTM C 227 | 水泥及骨料之鹼反應測試方法(水泥砂漿柱體法)。 |
ASTM C 289 | 骨料反應測試方法(化學方法)。 |
ASTM C 403 | 混凝土凝固時間貫入測試方法。 |
ASTM C 566 | 骨料總含水量烘乾測試方法。 |
ASTM C 586 | 作骨料用之碳酸鹽石之鹼反應測試方法(石圓柱法)。 |
ASTM D 422 | 土壤粒顆尺寸分析方法。 |
ASTM D 511 | 水鈣及鎂含量標準測試方法。 |
ASTM D 516 | 水硫酸鹽含量標準測試方法。 |
ASTM D 1252 | 水化學氧份需求(重鉻酸鹽氧需求)標準測試方法。 |
ASTM D 1293 | 水pH值標準測試方法。 |
ASTM D 1426 | 水阿摩尼亞氮含量標準測試方法。 |
ASTM D 1888 | 水溶解及不溶解物標準測試方法。 |
RILEM CPC 7 | 直接拉力試驗(最後建議,1975)。 |
BS 812:Part 110 | 骨料壓碎值測定方法(ACV)。 |
BS 1881:Part 120 | 混凝土測試–混凝土鑽芯抗壓強度測定方法。 |
NP 1385 | 混凝土。新拌混凝土配比測定。 |
NP 1416 | 水。拌合水或與混凝土中碳酸鈣之侵食性測定。 |
Norma de Macau | 水泥–成份、規格、接收控制及合格標準。 |
LECM 104 | 土壤水中硫酸鹽測定。 |
LECM 105 | 骨料。含泥量測定。 |
LECM 106 | 體積指數測定。 |
LECM 107 | 抗磨能力測定。 |
本混凝土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a)附加劑
附加劑為一微細無機物料其能被加進混凝土中以改變某些性能或得到某些特別性能。現存之兩種附加劑為惰性附加劑及潛在水硬性附加劑;
b)混合劑
混合劑是在拌合混凝土成份時加入之物質,其用量小於水泥質量之5%。加入混合劑之最終目的是改變新拌及硬固混凝土之性能。下列是被考慮之混合劑:
減少劑或塑化劑 —— 減少水用量並保持工作度;或保持水用量但增加工作度;或該兩種效應同時出現;
高效減少劑或高度塑化劑 —— 明顯地減少水用量並保持工作度;或不改變水用量但顯注地提高工作度;或該兩種效應同時出現;
滯水劑 —— 減少混凝土之泌水;
早凝劑 —— 縮短混凝土由塑性狀態變為硬固狀態過程所需時間;
硬化早強劑 —— 速使早期強度之形成,影響或消去凝固時間;
緩凝劑 —— 延緩混凝土由塑性狀態變為硬固狀態過程所需時間;
防濕劑 —— 減少硬固混凝土之毛細管作用之吸水能力。
c)拌合
使用混凝土攪拌斗每次拌合混凝土之數量,或於運輸車輛之預拌混凝土數量,或連續使用混凝土攪拌斗之每分鐘混凝土排放量或生產相同數量混凝土之運作;
d)砂漿
由適當份量之砂、水泥、水,有時還加入附加劑及混合劑,拌合成物料,硬固後產生粘著力及強度;
e)輸入空氣
在混凝土拌合時,使用表面活化劑將空氣刻意輸入混凝土中。表面活化劑為微細泡沫其直徑為10μm至100μm;
f)截留空氣
非刻意輸入混凝土而在拌合過程中產生之氣孔,其氣孔大小不少於1mm;
g)混凝土
用粗骨料,砂,水泥及水(有時也會加入附加劑及混合劑)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之材料。水泥和水反應之生成物具有粘著力及強度,並使混合物凝固變硬;
h)硬固混凝土
已硬固並有一定強度之混凝土;
i)現場拌合混凝土
於工地現場或附近由承建商配量及拌合之混凝土;
j)新拌混凝土
混凝土仍處於塑性狀態,並可以一般方法進行搗實;
l)預拌混凝土
混凝土於外間或非施工場地配制、於固定攪拌工廠或於攪拌車中進行攪拌,以新拌狀態交貨給承建商,並可於施工工地使用或載裝至承建商之運輸車輛中;
m)混凝土拌合車
安裝於一車台上之設備,其功能為維持先前拌合之混凝土之均勻性;
n)混凝土攪拌車
安裝於一車台上之混凝土混合儀器,能生產一均勻之混凝土混合物並將之運輸交貨。混凝土攪拌車得作為混凝土拌合車使用;
o)水泥
水泥是經細磨之無機物料,當和水拌合便形成漿狀物。這些漿狀物通過水合反應過程,凝固及硬化,硬化後即使在空氣中及水中仍能保持其強度及穩定性;
p)品質控制
根據規範及驗證所採取之行動及決定以確保其能滿足規範之要求;
q)合格控制
根據先前所採用之合格性準則而採取之行動及決定;
r)有效水配量
處於骨料表面、混合劑及附加劑中之水與拌合水之總和;
s)交貨
一般經由預拌混凝土車從混凝土供應商中將混凝土送到承包商之交貨過程;
t)初次測試
於混凝土使用前之一次或較多之測試,為使其配比最終能滿足新拌及硬固狀態之所有要求,這些要求由所使用之組成材料及工作環境之特性而決定;
u)初期測試
在同一混凝土攪拌廠內於不同期間對同一配比作三次拌合測試,以驗證其規定特性達到足夠之限值要求;
v)沒有攪拌功能之運輸工具
運輸車輛、輸送斗或其他用以輸送混凝土而又不裝有攪拌之設備;
x)骨料
天然或人工加以壓碎之製成品,其大小及形狀適用於混凝土之製作;
z)水灰比
有效水配量與混凝土中水泥配量之比值。
1. 水泥
可用於生產混凝土之各種水泥均被列於《水泥標準》中。
2. 骨料
骨料之特性,標準文獻及要求值均列於表一中。
表一 骨料特性特性 | 測試標準 | 要求 | |
粗骨料之力學強度 (1) | 抗壓強度或 | ASTM C 170 | ≥ 50MPa |
壓碎強度或 | BS 812: Part 110 | ≤ 45% | |
Los Angeles 損耗 (2) | ASTM C 131 | ≤ 50% | |
吸水量(1) | 粗骨料 | ISO 6783 | 吸收量≤ 5.0% |
砂 | ASTM C 128 | 吸收量 ≤ 5.0% | |
有害物料粒子數量 | 有機物 | ASTM C 40 | 無害 |
微細粒子及可溶物 | ASTM C 117 | 天然砂 ≤ 3.0% 碎砂 ≤ 15.0% 卵石 ≤ 2.0% 碎石 = 3.0% |
|
白土粒子 | ASTM D 422 | ≤ 水泥重量之2.0% | |
脆性粒子 | ASTM C 142 | 砂≤ 1.0% 卵石或碎石 ≤ 0.25% |
|
柔性粒子 | LECM 105 | 卵石或碎石 ≤ 5.0% | |
輕粒子 (1) | ASTM C 123 | 砂≤ 0.5% 卵石或碎石 ≤ 1.0% |
|
體積指數 | LECM 106 | 卵石≥ 0.12 碎石 ≥ 0.15 |
|
與水泥中鹼之反應性 | 化學過程 | ASTM C 289 | 陰性 |
砂漿條過程 | ASTM C 227 | 6個月後之伸長 ≤ 1.0 x 10-3 |
|
與硫酸鹽之反應性(3) |
ASTM C 586 |
砂漿試體:無裂縫及伸長<0.5 x 10-3
岩石試體:6個月後之伸長<1.0 x 10-3 |
|
比重 | ASTM C 127 ASTM C 128 |
(4) | |
粒徑分析 | ASTM C 136 | (4) | |
含水量 | ASTM C 566 ASTM C 70 |
(4) |
(1)該要求值不適用於輕骨料。
(2)Los Angeles測試不適用於石灰石骨料。
(3)當混凝土與海水接觸,或與含有相等或高於海水中硫酸鹽濃度之水或泥土接觸,或骨料中含有長石時,需進行該測試。
(4)於配合比設計時不需考慮該特性。
3. 拌合水
一般情況下得以自來水作為拌合水而不需進行分析。不可將海水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中。由其它方法得到之水,如能符合表二規定,也可作為拌合水。
表二 混凝土拌合水之特性
特性 | 測試標準 | 要求 | |
一般混凝土 | 鋼筋及預 應力混凝土 |
||
pH |
ASTM D 1293 | ≥ 4 | ≥ 4 |
不溶殘餘物(g/dm3) | ASTM D 1888 | ≤ 35 | ≤ 10 |
懸浮物(g/dm3) | ASTM D 1888 | ≤ 5 | ≤ 2 |
有機物 (mg/dm3) | ASTM D 1252 | ≤ 500 | ≤ 500 |
氯化物(mg/dm3) | ISO 9297 | ≤ 4500 | ≤ 600 |
硫化物(mg/dm3) | ASTM D 516 | ≤ 2000 | ≤ 2000 |
總鹼 (mg/dm3) | ISO 9964 | ≤ 1000 | ≤ 1000 |
如仍對水質有所懷疑,可對其性能進行測試。分別以欲測試水及蒸餾水或除離子水作為混凝土拌合水,並比較該混凝土之7日抗壓強度。測試按規範EN196 - 1 進行。
使用以欲測試水為拌合水而成之混凝土試體,其平均抗壓強度不應少於90%以蒸餾水或除離子水而成之混凝土試體。
4. 混合劑
按混合劑在混凝土中所起之作用,可分為下列各類:塑化劑、高度塑化劑、滯水劑、早凝劑、硬化早強劑、緩凝劑及防濕劑。
混合劑應表現出其為均質且具有均勻顏色。當混合劑出現析離象情況下,生產商應指出其均質化過程。然而混合劑應能符合表三之要求,同時生產商應提供混合劑之比重、固體含量、pH值、氯化物含量、鹼含量以及氣含量。
s對於每種混合劑仍應按表四進行測試。
特性 | 測試標準 | 要求 |
pH | EN 480-9 | 指定值之±1或pH 指定範圍內 |
比重 | EN 480-7 | 高於1.10 kg/dm3 ± 0.03 低於1.10 kg/dm3 ± 0.02 |
鈉化物含量 | EN 480-8 | 生產商指定值之 ± 5% |
氯化物含量 | EN 480-10 | 小於生產商指定值 |
鹼(Na2O)含量 | EN 196-21 | 小於生產商指定值 |
新拌混凝土之氣含量 | ISO 4848 | 除生產商之不同指定值外還,不大於參考混凝土(1)之2% |
(1)參考混凝土需符合EN 480-1
混合劑種類 | 特性 | 測試標準 | 要求(1) |
塑化劑 | 減少水用量(2) | ISO 4109 | ≥ 5% 及 ≤ 12% |
抗壓強度 (2) | ISO 4021 | 28日≥ 110% | |
高度塑化劑 | 減少水用量 (2) | ISO 4109 | ≥ 12% |
抗壓強度 (2) | ISO 4012 | 1日≥ 140% 28日≥ 115% |
|
稠度之增加 (3) | ISO 9812 | ≥ 160mm(初始擴散為380 ± 20mm) | |
ISO 4109 | ≥ 120 mm(初始坍度為70 ± 10mm) | ||
稠度能維持(3) | ISO 4109 | 不低於30分鐘 | |
抗壓強度 (3) | ISO 4012 | 28日≥ 90% | |
滯水劑 | 泌水作用(2) | EN 480-4 | ≤ 50% |
抗壓強度 (2) | ISO 4012 | 28日≥ 80% | |
早凝劑 | 初凝時間 (2) | EN 480-2 | ≥ 30分鐘 |
抗壓強度 (2) | ISO 4012 | 28日≥ 80% 90日強度必須大於28日強度 |
|
早硬劑 | 抗壓強度(2) | ISO 4012 | 24小時後≥ 120% 28日≥ 90% |
緩凝劑 | 初凝及終凝固時間(2) | EN 480-2 | 初凝時間應≥90分鐘 終凝時間增長應不大於360分鐘 |
抗壓強度 (2) | ISO 4012 | 7日≥ 80% 28日≥ 90% |
|
防濕劑 | 毛細管作用(4) | EN 480-5 | 7日養護後 7日≤ 50% 90日養護後 28日≤ 60% |
抗壓強度(4) | ISO 4012 | 7日≥ 80% 28日≥ 90% |
(1)驗証測試配合比(滲入混合劑)及受控特性配合比(不滲入混合劑)與參考混凝土或參考水泥砂漿差異之要求。根據EN480–1製定參考混凝土或參考水泥砂漿。
(2)測試配合比與受控特性配合比具有相同稠度。
(3)測試配合比與受控特性配合比具有相同水灰比。
(4)測試配合比與受控特性配合比具有相同稠度或水灰比。
5. 附加劑
a)粉煤灰
表五闡明粉煤灰之化學和物理要求及與該要求相關之標準文獻。除提及之要求外,應提供其他對買方有用之化學成份之資料,包括硅含量、鋁含量、氧化鐵含量、氧化鈣含量及鹼含量(以氧化鈉形式表達)。其測定應按EN196-2及EN196-21進行。
特性 | 測試標準 | 要求 |
活性硅 | EN 197-1 | ≥ 25% |
燒失量 | EN 196-2 | ≤ 8.0% (1) |
氯化物 | EN 196-21 | ≤ 0.10% |
硫化物SO3 | EN 196-2 | ≤ 3.0% |
自由氧化鈣 | EN 451-1 | ≤ 1.0% (2) |
氧化鎂 | EN 196-2 | ≤ 4.0% |
細度 | EN 451-2 | ≤ 40% |
活性指標(3) | | 28日≥ 75% 90日≥ 85% |
膨脹率(4) | EN 196-3 | ≤ 10mm |
比重 | EN 196-6 | ± 150 kg / m3 (與供應商所訂定之比重值比較) |
(1)若粉煤灰中碳含量小於或等於8%,則粉煤灰之燒失量至10%仍可接受。
(2)若加入粉煤灰後之混凝土能符合膨脹率測試,則粉煤灰之自由氧化鈣含量至2.5%仍可接受。
(3)強度百份比。以75%參考水泥(第一類水泥-42.5)混摻25%粉煤灰之砂漿試體之抗壓強度與純參考水泥砂漿試體於相同齡期之抗壓強度比較。
(4)當自由氧化鈣之含量不低於1%(重量)之情況下,膨脹率可由50%參考水泥與50%粉煤灰混合成之灰漿決定。
b)其他附加劑
其他附加劑如硅微粒、火山灰及高爐礦渣等之使用需得土地工務運輸司預先批准。
1. 總則
混凝土配比即水泥、砂、石、水、附加劑或混合劑之數量比,選材應能滿足新拌及硬固混凝土之性能要求:包括混凝土之稠度、密度、強度、耐久性及鋼筋腐蝕保護性能之標準,並應能減少新拌混凝土之析離現象和泌水作用,且獲得一適合於施工之工作度。在任何情況下混凝土應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基本要求。
2. 混凝土密實性
混凝土配比應按 ISO 2736 Part 2 進行搗實,搗實後應表現出密實結構,其氣含量少於3%。
3. 水泥種類、水泥用量及水灰比
水泥種類之選取,應根據混凝土種類(如素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混凝土之水化熱、結構尺寸及混凝土與外界環境接觸狀況來考慮。最小水泥用量及最大水灰比應按外界環境狀況及表九中之水泥種類而定。混凝土之其它性能如水密性,也應在計算水泥用量時考慮。
於表九所確立之最小水泥用量及最大水灰比,其水泥應符合第四條1點之規定。
當使用粉煤灰附加於採用第一類水泥之混凝土時,表九之水泥用量相應為水泥及粉煤灰混合物之用量,必須遵照相關之最小強度級別。當使用粉煤灰多於25%時,混凝土強度驗證可按90天齡期進行。
4. 骨料
最大骨料粒徑之選取應保證混凝土可被澆置和搗實,並能緊密包圍鋼筋部份及不至產生析離現象。最大骨料粒徑不能超過:
細度模數之變異不大於0.2之骨料可視為同一粒徑級別。
5. 鹼硅反應
有些骨料含有不同種類之硅,這些硅會和水泥中之鹼起反應,為了避免這些反應或使其減至最小程度可用下列方法限制混凝土中之鹼含量。
6. 混凝土中氯化物含量
按水泥質量計,混凝土中氯化物含量不能超出表六規定。
混凝土種類 | 氯化物含量 (混凝土中) |
素混凝土 | - |
鋼筋混凝土 | 0.4% |
預應力混凝土 | 0.2% |
7. 混凝土稠度
新拌混凝土應具適當工作度以不至出現析離現象,並在澆置現場中能被完全搗實。
8. 混合劑
每公斤水泥中,混合劑之總用量不應大於50g及不應少於2g,如其溶於拌合水中則可少於2g。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如液體混合劑之用量大於3公升,則其水量應計算在水灰比內。
帶有氯化鈣或其它氯化物之混合劑不應用於鋼筋混凝土、預應力混凝土及有金屬預埋件之混凝土。
9. 附加劑
以附加劑取代一部份第一類水泥,不單允許有經濟及環境效益地使用工業副產品,更可改進混凝土之澆置性及耐久性。
使用粉煤灰可減少泌水作用,延緩初凝及增加工作度、而有利於泵送。以粉煤灰取代水泥量不大於30%~40%時,加入粉煤灰後之混凝土,其初期強度和採用第一類水泥之混凝土相比較會有所降低,但後期強度則會相等或有所增加。當混凝土含大於30%或40%之粉煤灰,則有較佳之抗硫酸鹽及抗鹼硅反應能力,但其力學強度會有所降低。
10. 混凝土溫度
由拌合至澆置期間之新拌混凝土溫度不應高于35℃及不能低于5℃。
11. 耐久性
要生產能保護鋼筋銹蝕並可在使用期間有足夠能力抵禦外界及工作環境影響之耐久混凝土,應需考慮下列因數:
以上各點對每一規定之特性應由承包商或供應商通過產品控制來檢核及控制。(參看第九條)
12. 外界環境作用之抵抗力
本標準確定了混凝土所接觸到之物理及化學作用之外界環境,而這些作用下之效應並非經由結構上之荷載而產生。混凝土所接觸之各種外界環境列於表七。
暴露級別 | 外界環境情況 |
1 | -混凝土不直接與水或泥土接觸 |
2 | -混凝土暴露於非侵蝕性空氣、水或泥土 |
3 | -混凝土與侵蝕性海水或泥土接觸(參看表八) |
表八確立了化學侵蝕性水或泥土之特徵項目。超出任 何一項目之檢定俱可定為具化學侵蝕性。
考慮事項 | 要求 | 測試標準 |
pH | < 5.0 | ASTM D 1293 |
按CaCO3計算之自由二氧化炭含量(mg/dm3) | > 150 | NP 1416 |
按NH4+計算之氮含量(mg/dm3) | > 50 | ASTM D 1426 |
Mg2+含量(g/dm3) | > 2 | ASTM D 511 |
SO42-含量(g/dm3) | > 2 | ASTM D 516 |
泥土中SO42-含量(g/kg) | > 8 | LECM 104 |
表九按三種外界環境暴露情況之級別,確立了最小水泥用量,最大水灰比及最小強度級別。
要 求 | 暴露級別 | ||
1 | 2 | 3 | |
最小水泥配量 ( kg/m3)
: - 素混凝土 - 鋼筋混凝土 - 預應力混凝土 |
230 300 330 |
260 330 350 |
330 350 380 |
最大水灰比:
- 素混凝土 - 鋼筋混凝土 - 預應力混凝土 |
|
0.65 0.55 0.50 |
|
最小強度級別:
- 素混凝土 - 鋼筋混凝土 - 預應力混凝土 |
|
B20 B30 B35 |
|
1. 特性
混凝土規格必須指出下列基本事項:
硬固混凝土之級別是以150mm立方體之28日軸心抗壓強度決定並符合表十。同樣也可以150mm直徑、300mm高之圓柱體之抗壓強度決定,而柱體與立方體抗壓強度關係列於表十。
強度級別 | B15 | B20 | B25 | B30 | B35 | B40 | B45 | B50 | B55 | B60 | B70 | B80 |
立方試體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70 | 80 |
圓柱試體 | 12 | 16 | 20 | 24 | 28 | 32 | 36 | 40 | 45 | 50 | 60 | 70 |
新拌混凝土之稠度可以坍度試驗、韋柏試驗、搗實試驗或流動試驗決定。表十一、十二、十三及十四分別指出上述各項試驗之級別劃分,而上述四項試驗之級別劃分並沒有直接關連。
級別 | 坍度(mm) |
S1 | 10 至 40 |
S2 | 50 至 90 |
S3 | 100 至 150 |
S4 | ≥160 |
級別 | 韋柏(秒) |
V0 | ≥ 31 |
V1 | 30 至 21 |
V2 | 20 至 11 |
V3 | 10 至 5 |
V4 | ≤ 4 |
級別 |
搗實指引 |
C0 | ≥ 1.46 |
C1 | 1.45 至 1.26 |
C2 | 1.25 至 1.11 |
C3 | 1.10 至 1.04 |
級別 | 流動直徑 |
F1 | ≤ 340 |
F2 | 350 至 410 |
F3 | 420 至 480 |
F4 | 490 至 600 |
某些情況下應指出與成份特徵及硬固混凝土特徵有關之附加要素,並應同時指出各事項之測試方法。
a)成份特徵之附加要素:
b)硬固混凝土特性之附加要素:
要得到不滲水混凝土時,必須確定其抗滲能力及滿足第九條第3點g之要求。
要得到行車道路所需之高抗磨耗能力混凝土,必須滿足以下附加要求:
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作出運輸條件及到達工地時之處理方式(由承建商提供),如:
2. 測試方法
a)新拌混凝土
新拌混凝土之規定性能及其測試方法列於表十五。
性能 | 測試方法 | |||||
|
ISO 4109 | |||||
ISO 4110 | ||||||
ISO 4111 | ||||||
ISO 9812 | ||||||
比重 | ISO 6276 | |||||
氣含量 | ISO 4848 | |||||
水灰比 | NP 1385 | |||||
凝固時間 | ASTM C 403 |
(1)分類參看表 十一
(2)分類參看表 十二
(3)分類參看表 十三
(4)分類參看表 十四
b)硬固混凝土
硬固混凝土之規定性能及其測試方法列於表十六。
性能 | 測試標準 |
力學強度:
抗壓 抗彎 劈裂試驗 單軸拉力 |
|
抗磨耗能力 | LECM 107 |
水密性能力 | ISO 7031 |
比重 | ISO 6275 (1) |
(1)當知道烘乾後混凝土之比重及視比重之比率時,硬固混凝土之比重可按ISO 4012決定。
第七條
(混凝土之製造)
1. 人員
在製作混凝土之工地內應由對混凝土有正確認識及經驗之人員負責生產,而這些人員更需負責預拌混凝土之發貨。如這些人員不能出席,則應由其他有資格之人仕代替。同樣地,應有人員負責生產控制,出任該職務之人士應對混凝土製作技術、測試及控制有正確認識及經驗。
2. 設備及安裝
a)物料之貯存
生產應具備適量物料如水泥、骨料、附加劑及混合劑,以確保生產及交貨。運輸和貯存不同種類之物料應防止其摻亂、污染及變質。
運輸及貯存期間之水泥和附加劑應避免受潮及污染,不同種類之水泥及附加劑應予明確標示以避免出現錯誤。袋裝水泥之貯存應能令最早之存貨先被使用。
不同粒徑及種類之骨料在不同時間進貨時徹不可摻亂,並應避免產生析離。
運輸及貯存混合劑時應避免受物理及化學作用影響,並予標明以防出現錯誤。
應於貯存、運輸、及秤量地點備有簡易之取樣設施。
b)配量設備
配量設備之精確度應根據表十七取值。在一般使用情況下物料配量之精確度則按表十八取值。
配量容器上之每一刻度表示值,不可大於其最大配量值之伍百分之一。
量度值或數碼指示器 | 精確度 | |||||
按裝時間 | 運作期間 | |||||
0至1/4最大量度值或數碼指示 |
|
|||||
1/4最大量度值或數碼指示 |
|
c)混凝土攪拌器
混凝土攪拌器應在設定之攪拌時間和容量下使拌合物達至均勻,並有適當之工作度。
混凝土攪拌車應能使混凝土於交貨時均勻地拌合。
3. 組成物料之配量
每次拌合均應按指示進行,而有關指示應詳細列明各樣組合材料之類別和用量。
組成物料配量之精確度見表十八。
當水泥、骨料、和附加劑是粉狀時其配量以重量計算,但如能確保配量之精確度則可用其他方法。水、混合劑液體附加劑之配量可按重量或體積計算。
物料 | 精確度(克) |
水泥 | 要求量之 ± 3% |
水 | |
骨料 | |
附加劑 | |
混合劑 | 要求量之 ± 5% |
4. 混凝土之拌合
配料應在混凝土攪拌車或攪拌器內進行拌合直至完全均勻。當所有配料全部進入攪拌器後才可開始計算攪拌時間。配料不可超出攪拌器之標定容量。
如加入少量混合劑和附加劑,應先將其溶於拌合水中。(參看第五條第8點)。
如需加入大量減少劑時,因其發生作用時間短,應先將混凝土攪拌至均勻,待加入減少劑後又再對混凝土重作攪拌、混均。
混凝土配比於運輸、接收、及澆置期間不允許任何更改。
1. 人員
參與新拌混凝土運輸、澆置及養護之人員應了解混凝土,並具足夠資格及經驗來執行指定之工作。
在施工場地內應有對混凝土有正確認識及經驗之人員負責接收與及運輸、澆置和養護等運作,混凝土澆置時需有上述人士或其具有適當資格之代理人在場監督。
2. 運輸
應採用適當之方法以防止混凝土在運輸及發貨期間產生析離、損耗或污染。
最長運輸時間是主要根據混凝土配比及環境條件而定。
3. 交貨
a)生產商需提供預拌混凝土之資料
承建商必須要求提供混凝土配比,以對新拌混凝土進行適當之澆置和養護及評估混凝土之強度發展。該資料必須由生產商提供,於交貨前或交貨期間充份地提交。所提交資料如下:
上述資料亦可從生產商之混凝土配比目錄中獲得,有關混凝土強度級別、及強度發展,稠度、配量及其它相關資料也可參看該目錄。
b)預拌混凝土之交貨單據
c)現場拌合混凝土之交貨
對於現場拌合之混凝土,如為主要混凝土工程或為多種類混凝土時,需具備上述單據所列資料。
4. 交貨時之稠度
交貨時稠度不合本規範第九條3點d規定之混凝土應被退回。
5. 澆置及搗實
拌合後之混凝土應盡早澆置以避免工作度降低。混凝土澆置必須在拌合後一小時三十分鐘之內進行。當採用緩凝劑時,混凝土所用之澆置時間必須按預先安排之初凝測試結果作決定。
當混凝土直接瀉落時,應有防止產生析離之措施,但不接受超過三米之瀉落高度。
在澆置期間應小心地搗實混凝土,以避免混凝土內產生氣孔,特別在鋼筋、預應力管、錨固、模板角位及鋼筋保護層周圍內更應注意。
需防止鋼筋、預應力筋、預埋管、錨固和模板移位及受損。
如對表面修飾有特別要求時,應明確指示。
當使用震動器時,應於每個拌合中均施予震搗,直至混凝土內之空氣不再被排出且不產生析離現象。
6. 養護
a)總則
為了使混凝土能達到預期之設計性能,尤其在表面部份更需要在適當時間內給予足夠之養護。足夠之養護和保護可避免低相對濕度或風吹使混凝土表面過早變乾,同時亦可防止雨水和其它水份把水泥及表面微細顆粒沖走,以及預防混凝土表面迅速冷卻、內外溫差和因碰撞和震盪做成之損害。以上種種均會影響混凝土和鋼筋間之裹握力。
防止變乾包括阻礙或大量降低混凝土水份蒸發,於混凝土表面放置下面所指之養護方法(外部養護)。
亦允許以附加劑而保留混凝土內部水份之防止方法。
搗實後之混凝土應盡早進行養護及保護。當澆注完畢,抹面完成後即須進行養護。為了防止混凝土塑性收縮而產生裂縫,亦有在未經修飾便立刻養護之情況。
b)養護方法
養護方法必需在施工前決定,可以個別或配合其它養護方法進行。養護方法可分為用水養護法和不用水養護法。
用水養護方法:
不用水養護方法:
c)養護時間
表十九指示按結構類別及水泥種類所定之最小養護時間。
結構類別 | 第一類水泥 | 其它水泥類別或加上 混合物之第一類水泥 |
儲水或有防漏要求 | 7 天 | 9 天 |
行車道路及抗磨耗混凝土 | 9 天 | 12 天 |
其他 | 4 天 | 5 天 |
另一方法是以達到70%規定之混凝土強度級別之齡期作為最小養護時間。若結構為儲水或有防漏要求,或是行車道路及抗磨耗混凝土時,最小養護時間則可取達到85%規定之混凝土強度級別之齡期代之。
1. 總則
混凝土於製造時、澆置過程中,以及其養護均應遵從一品質控制規則,而此品質控制可理解為兩個不同之部份,分別為混凝土之生產控制及合格控制。
2. 生產控制
a)總則
混凝土之生產控制可理解為對於混凝土之維護以及使混凝土品質能夠符合規格要求所作出一切必要之測量。其中包括對使用之設備、材料成份、新拌混凝土及硬固混凝土進行檢查與測試,並對其測試結果進行分析。然而生產控制可同樣地視為在澆置前進行之檢查工作,同時對於混凝土之運送過程、澆置過程、搗實及養護均應作出相應之檢查。
生產控制必須於承建商及供應商在自己一方之規定範籌內,於混凝土之製作過程、澆置過程以及養護過程中進行。
對於所有之設備及儀器必須隨時可用於執行有關混凝土材料及施工設備之一切必要之檢查及測試。
然而,於工地中,預拌混凝土廠及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內,對於所有產品控制之有關資料均必須確實記錄於一登記冊中,並如下列所示:
然而,對於預拌混凝土應須指出供應商號名稱及交貨單據之編號,同時有關於混凝土之運輸過程、澆置過程、搗實過程以養護過程對既定程序之一切變更行動,均應記錄在案及由相關負責人作出報告。
對於產品控制之執行方式,可以藉由一品質檢訂組織確認,同時亦可作為合格控制之一部份。根據前文所述,在產品控制範疇下所進行之測試均可作為合格控制之考慮因素。
b)製程控制
b1)混凝土材料成份、施工設備、製作過程以及性質之控制
為了驗証能夠到達合格之規定及符合要求,混凝土之材料成份、施工設備以及製作過程必須加以監控。
然而混凝土材料所需進行之檢查或測試項目及其驗試頻率可根據表二十進行。
設備之控制為必須能確保各種設備之可用性及其性能到達一個較好之使用狀態,以至能滿足規定之要求,這些設備包括一些儲存設備、量測儀器、混凝土拌合機及一些控制工具(如骨料濕度含量之量測儀器)。而此類檢查或測試之驗試頻率將於表二十一中說明。
對於監察混凝土之製作過程是否適當且正確執行,以及混凝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均必須進行表二十二所定之檢查及測試項目。
b2)承建商對於預拌混凝土之控制
承建商對於預拌混凝土必須符合表二十三所定之要求,除此之外,還必須由混凝土廠取得由第八條之第3點所建立之資料。
c)預拌或預製混凝土廠對於混凝土連續生產過程之混凝土控制
預拌混凝土廠或預製混凝土廠必須遵照表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二所建立之檢查及測試項目進行。
倘若於混凝土連續生產過程中生產之混凝土多於一種,則混凝土抗壓強度之最少驗試次數應根據其配比系列以作決定。倘若採用相同來源地且同類型之水泥和具有相近抗壓強度等級之水泥,以及採用相同地質來源與種類之骨料(例如:碎骨材或非碎骨材),則此混凝土可作相同系列進行考慮。如果採用混合劑或附加劑,則可由添加物之來源而分為不同系列之混凝土。在每一系列之混凝土中必須加以紀錄其相關性質及經由混凝土配比之相關性質之文件加以証明,對於某一相同系列混凝土中其取樣時必須包含製作過程中各種使用之成份。
d)澆置前之檢查
在澆置作業開始之前,除按照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四部份作確保質量之條文外,至少要根據下列所示之情況進行檢查:
e)新拌混凝土在運送、澆置、搗實以及養護等過程中之檢查
在混凝土澆置作業進行中,至少要根據下列所示之情況進行檢查:
材料 | 檢查/測試 | 目的 | 最少驗試頻率 | |
1 | 水泥 (1) | 交貨單據之檢查 | 確保來貨為符合要求 (2) 及來源正確 | 每次交貨 |
2 | 骨料 (3) | 交貨單據之檢查 | 確保來貨為符合要求及來源正確 | 每次交貨 |
3 | 來貨之檢查 | 比較其一般外觀情況,相關之粒徑尺寸,形狀,清潔情況 | 每次交貨 | |
4 | 篩分析試驗 | 與其標準粒徑尺寸或其他規格進行評估 | i) 經由新來源地送來之第一次來貨 ii) 目視檢查後有疑問情況下 iii) 每星期一次 |
|
5 | 摻雜物檢測試驗 | 確定摻雜物之出現及數量 | i) 經由新來源地送來之第一次來貨 ii) 目視檢查後有疑問情況下 iii) 每月一次 |
|
6 | 混合劑(4) | 常規檢查 | 確保符合要求 | 每次交貨 |
7 | 混合劑之外觀檢查 | 與一般外觀情況比較 | i) 每次交貨 ii) 每當使用其間 |
|
8 | 比重測定 | 與其比重標稱值比較 | 每次交貨 | |
9 | 粉狀添切物(4) | 交貨單據之檢查 | 確保來貨符合要求及來源正確 | 每次交貨 |
10 | 懸液式添加劑 (4) | 交貨單據之檢查 | 確保來貨符合要求及來源正確 | 每次交貨 |
11 | 比重測定 | 確保其均勻性 | 每次交貨 | |
12 | 水 | 化學分析 | 確保水中不含有害成份 | 有疑問時 |
13 | 混凝土或砂漿試體之測試 | 與已知品質之水所製成之試體之強度及凝結進行比較 | 有疑問時 | |
(1)
建議於每星期一次對每一種類之水泥進行取樣及儲存,每當有疑問時便進行試驗。而其取樣方法可參閱EN196第七部份。 (2) 於每次交貨時必須於交貨單據中至少指出其貨品種類,來源以及其強度等級。 (3) 於交貨單據中應該列出可溶解之氯化物之最大含量之有關資料,同時交貨單據中應須提及對鹼──硅反應之可能敏感度。 (4) 建議於每次交貨時都應收集及儲存一些試樣。 |
設備 | 檢查/測試 | 目的 | 最少驗試頻率 | |
1 | 貯料堆及貯存倉庫 | 目視檢查 | 確保符合要求 | 每星期一次 |
2 | 量重設備 | 功能方面之目視檢查 | 確保此類量重設備為功能正常 | 需每天進行 |
3 | 校正測試 | 確保其精度符合表十七 | i) 每當組裝時 ii) 每半年一次 |
|
4 | 混合劑之配量器 | 功能方面之目視檢查 | 確保此配量器為清潔且功能正常 | 對每種混合劑於每天第一次拌合時 |
5 | 校正測試 | 避免劑量使用錯誤 | i) 每當組裝時 ii) 組裝後需每月進行 iii) 每當有疑問時 |
|
6 | 水之計讀器 | 經由指示器中之讀數比較其確實水量 | 確保其精度符合表十七 | i) 每當組裝時 ii) 組裝後需每月進行 iii) 每當有疑問時 |
7 | 細骨料含水量之連續量測設備 | 對指示器中之讀數進行比較 | 確保其精確度 | i) 每當組裝時 ii) 組裝後需每月進行 iii) 每當有疑問時 |
8 | 配量系統 | 採用配量系統中適當之方法進行配量,並以此與真正之配量成份作比較 | 確保配量準確度符合表十七要求 | i) 每當第一次組裝時 ii) 每當組裝完成後有疑問時 iii) 組裝後需每月進行 |
9 | 目視檢查 | 確保此配量系統功能正常 | 需每天進行 | |
10 | 供測試用之設備 | 根據相關標準及規範文件進行試驗 | 驗証其合格性 | 根據儀器本身之規定及使用手則,至少每年一次 |
11 | 澆置設施(包括混凝土拌合車) | 目視檢查 | 驗証設備之損耗情況 | 需每月進行 |
試驗種類 | 檢查/測試 | 目的 | 最少驗試頻率 | |
1 | 配比成份之測試 | 初期試驗 | 檢視其配比規定是否達到一邊界值 | 於新配比使用之前,而此配比並沒有長期使用經驗之結果,則須進行試驗 |
2 | 拌合物中之氯含量測定 | 初次決定 | 確保不超過最大之氯含量 | 初期試驗及每當氯成份之含量發生改變時 |
3 | 粗骨料之含水量測試 | 烘乾測試或同類之試驗方法 | 決定水之增加量 | i) 倘若骨料不為連續使用,則須每日進行測試 ii) 可根據現場之天氣條件進行較多或較少之驗試次數 |
4 | 細骨材之含水量測試 | 採用連續之量測系統及以烘乾或同類型測試 | 決定附加水之增加量 | i) 倘若骨料不為連續使用,則須每日進行測試 ii) 可根據現場之天氣條件進行較多或較少之驗試次數 |
5 | 混凝土稠度測試 | 目視檢查 | 與其一般外觀進行比較 | 每次拌合或裝載時 |
6 | 稠度測試 | 對所要求之稠度評估其合格性,並校核改變水用量之可能性 | i) 當取模組試體進行硬固混凝土試驗時 ii) 當目視檢查後發覺有疑問時 |
|
7 | 混凝土模組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 | 根據 ISO 4012進行測試 | 評估其抗壓強度之性質 | 當合格控制有需要進行時,但不能少於表二十五之規定 |
8 | 新拌混凝土之加水量 | 登記所加水之數量 | 提供有關水灰比之資料 | 每次拌合時 |
9 | 新拌混凝土之水泥用量 | 登記所使用之水泥數量 | 驗証水泥之使用量及提供有關水灰比之資料 | 每次拌合時 |
10 | 新拌混凝土之附加劑量 | 登記所使用之附加劑數量 | 驗証附加劑之使用量 | 每次拌合時 |
11 | 新拌混凝土之水灰比 | 以第(3+4+8)項之含水量總和除以第(9)項之水泥用量 | 評估其為符合規定之水灰比 | 以認可之測試頻率進行 |
12 | 均勻性 | 於拌合物之不同部份進行取樣,進行其性質之比較試驗 | 評估拌合物之均勻性 | 當有疑問時 |
13 | 水之貫入試驗 | 根據ISO 7031進行測試 | 評估水之貫入阻抗 | i) 初期測試 ii) 以認可之測試頻率進行後續試驗 |
事項 | 檢查/測試 | 目的 | 最少驗試頻率 | |
1 | 交貨單據 | 目視檢查 | 確保來貨符合規定 | 每次交貨時 |
2 | 混凝土稠度 | 目視檢查 | 與一般外觀比較 | 每次交貨時 |
3 | 稠度測試 | 評估其為合符所要求之稠度等級 | i)
當取模組試體進行硬固混凝土試驗時 ii) 按本條 3d) 進行 |
|
4 | 混凝土之均勻性 | 目視檢查 | 與一般外觀比較 | 每次交貨時 |
5 | 於拌合物之不同部份進行取樣,進行其性質之比較試驗 | 評估拌合物之均勻性 | 目視檢查後發覺有疑問時 | |
6 | 混凝土之一般外觀形態 | 目視檢查 | 與一般外觀比較,例如顏色 | 每次交貨時 |
7 | 混凝土供應商之製程控制 | 驗証混凝土廠之控制為經由一檢訂組織確認,否則須檢查預拌混凝土廠 | 確保製程控制被確實執行 | i)
與供應商所執行之第一份合約時 ii) 每當有懷疑時 |
8 | 現場取樣之混凝土抗壓強度 | 根據 ISO 4012進行試驗 | 評估混凝土之抗壓強度 | 由合格控制所要求 |
3. 合格控制
a)合格準則
合格與不合格之判定為基於本條中所指出之方式進行。合格即為可以接受,而不合格則可為需要一些跟進之後續動作。
對於檢查方式、取樣方式、批量之定義以及合格準則均應根據本條所定之方式進行,但對於不包括在本條中所述之混凝土性質,其合格準則必須根據一驗証系統及對混凝土結構和混凝土構件所定立之安全標準作考慮。倘若試體之測試結果不能滿足合格要求或可用性,應根據c7)進行額外之結構鑽心測試,又或者可根據如ISO8045、ISO8046或ISO8047之標準進行結構非破壞測試之合併試驗。
如在施工時出現錯誤或因為惡劣之氣象情況所影響,而對於結構之安全性、耐久性強度產生懷疑,應進行上述之額外測試。
b)驗証系統
預拌混凝土廠、預製混凝土構件廠以及工地中之合格控制,必須經由一獨立且公認之檢訂組織或顧主加以執行。該認証與生產過程有關,而不包括運輸方法,故不能免除現場接收測試。
根據 EN 45011標準之定義,合格之確認可經由一檢訂組織執行,藉以觀察此產品是否經由一產品控制及此控制之測試結果是否滿足混凝土性質方面之合格要求。
作為合格確認之一部份,檢訂組織可以於混凝土製作時選取試樣及進行測試,用以驗証生產控制之結果。
若混凝土未經檢定時,合格確認可由顧主或其代表,與具有所需資格之人員進行。必須確認生產控制測試是達到混凝土之要求特性。就這確認工作,顧主可自行取樣測試以證實生產控制測試結果。
c)對於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c1)對於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合格準則
準則1
本準則是適用於6組或以上之試體之合格驗証,各組試體強度分別為X1,X2....Xn。
然而所謂一組試體之強度應為兩個或以上試體之試驗結果之平均值。強度以MPa表示,並應滿足下列之條件式:
fcm ≥ fck + λ Sn
fc,min ≥ fck - k
此處:
fcm :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
fc,min :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最小值;
sn: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標準偏差;
fck :規格要求之混凝土強度標準值;
λ及k :依照試體組數(n)所定之常數(表二十四);
n | λ | k |
6 | 1.87 | 3 |
7 | 1.77 | 3 |
8 | 1.72 | 3 |
9 | 1.67 | 3 |
10 | 1.62 | 4 |
11 | 1.58 | 4 |
12 | 1.55 | 4 |
13 | 1.52 | 4 |
14 | 1.50 | 4 |
15 | 1.48 | 4 |
準則2
本準則是適用於考慮3組試體之合格驗証,各組試體強度分別為X1,X2及X3。於4至5組之間應連續地引用此準則於最近之3組試體。
然而所謂一組試體之強度應為兩個或以上試體之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該強度以MPa表示,必須滿足下列之條件式:
fcm ≥ fck + 5 MPa
fc,min ≥ fck - 1 MPa
此處:
fcm :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
fc,min :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最小值;
c2)工地取用之批量
對於混凝土強度之合格判斷,諸如於結構體中所使用之混凝土量等,必須將其分為不同之批量進行合格驗証。在一批混凝土中對於各製作條件應考慮為均勻。然而一批混凝土之數量應為:
c3)適用於採用現場拌合混凝土之工地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對於每一批混凝土,應該分別收取至少6組試體,取樣頻率不應少於每30m3或每天澆置取樣一組。
若某一構件以同一等級之混凝土澆置而混凝土用量大於200m3時,可按每不少於50m3取一組試體。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大於B20及批量在150m3以內之小批混凝土時,則可以分別收取3組試體。
若6組或以上之測試結果能滿足第1準則或3至5組之結果滿足第2準則時,皆可視為合格。
c4)適用於採用預拌混凝土之工地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對於採用預拌混凝土之工地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之定義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情況1 - 未經檢定混凝土
引用c3中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而取樣必須於工地中進行。
情況2 - 經檢定混凝土
當預拌混凝土供應商得到由一檢訂組織確認其合格,以及此合格至少經由15個試驗結果加以証明。對於現場之合格驗証考慮取樣組數n;如n≥6組,採用 λ = 1.48;若只取3至5組體時,其強度必須滿足下列之條件式:
fcm ≥ fck + 3 MPa
fc,min ≥ fck - 1 MPa
此處:
fcm :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
fc,min :同一驗收批量混凝土各組試體強度之最小值;
此情況採用c5所述之取樣計劃。
c5)適用於預拌混凝土廠連續生產時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合格驗証可根據由預拌混凝土之質量保証書中所訂立之條款進行。
取樣時可考慮為均勻之條件下對每一混凝土系列進行製作,並同時根據混凝土總體積或製作時間,正如表25中所示,並以最大之試樣組數選取相關參數值。
倘若其測試結果能夠滿足本條第c1)之要求,則可視為合格。對於準則1,如以15個試驗結果為一組以符合準則1,應連續地引用於此準則於最近之15組試驗結果。
強度等級 | 取樣組數 | |
≤ B20 | 每 150 m3 混凝土取一組試體,但每日不可多於6組試體 | 每星期2組試體 |
> B20 | 每 75 m3混凝土取一組試體,但每日不可多於15組試體,每日至少1組 |
c6)適用於預製混凝土構件廠連續生產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於此,應採用c5)中所定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c7)混凝土構件樣芯鑽取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如混凝土之測試結果不符合c1)之合格準則,應在所澆置之構件進行樣芯鑽取。
抽取至少三個樣芯其直徑為100mm至150mm。經有關方面同意,也可選取其它直徑之樣芯。
樣芯之測試及測試後結果換算為現場立方試體強度之計算按BS1881: Part 120進行。該換算與鋼筋是否存在,樣芯與模板間相互位置,及樣芯之高度與直徑關係有關。
對於樑和柱構件,現場立方試體強度為樣芯強度除以0.85,而對於板構件,現場立方試體強度為樣芯強度除以0.80作為考慮上述因數之改正。
為確認合格,有疑問之結果須於每一地點以至少三個換算後之強度之平均值代替。如對任何一批結果有所缺漏,應根據c3)在該批混凝土所澆置位置進行樣芯鑽取。樣芯經測試後之結果應進行修正以評估每一位置之平均現場立方試體強度,其結果需符合本條c1)。
d)關於混凝土稠度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對於每一次混凝土之拌合、裝載,或預拌混凝土和每次交貨時均須進行目視檢查。
若須收集試體進行稠度試驗,則必須在拌合時、裝載時、以及交付時加以取樣。倘若試驗結果能夠到達所要求之稠度等級則可視為合格。
混凝土稠度必須在每次制造試體時進行測試,但最少在每15m3到場之混凝土內做一次。
取樣及試驗必須分別按ISO 2736及ISO 4109進行。
若在現場作合格認証,須在由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澆置前,在輸出首0.3m3混凝土後進行抽樣。
當被證實不合格時,必須以同樣方法取另一樣本作測試,若兩次測試之平均值不符合稠度級別要求時,則視為不合格。
e)關於水灰比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取樣頻率及判定頻率必須事先協定。
可以採納製程控制之結果,並可根據表二十二進行。無論如何,若對此產生疑問時則必須進行取樣。
倘若水灰比之平均值不大於規定值,以及個別試樣之水灰比值不超過規定值加0.02則可視為合格。
然而由混凝土強度等級與水泥強度等級,則可根據表二十六得到一混凝土水灰比值,並可考慮以此作為混凝土最大水灰比之要求。
萬一有需要採用與表二十六不同之水灰比時,例如對於天然骨料之使用,則其水灰比之使用必須根據有關文件及試驗引証。
水泥強度 等級 |
水灰比 | ||||
0.65 | 0.60 | 0.55 | 0.50 | 0.45 | |
32.5 | B25 | B30 | B40 | B45 | B50 |
42.5 | B30 | B40 | B45 | B50 | B55 |
f)水泥用量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取樣頻率與及判定頻率必須事先協定。倘若水泥用量之平均值等於或大於規定時,則可視為合格。然而其個別用量值可少於規定值,但不能少至超過規定值之5%。
g)貫入水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取樣頻率及測試頻率應須事先協定。
倘若水貫入深度之最大值少於50mm或其貫入深度之平均值少於20mm,可視為合格。
然而當其製程控制時是根據表二十二所示進行,則可採納製程控制之結果作為合格之判斷。
h)混凝土氯含量之取樣計劃及合格準則
測試頻率及判定之方法應須事先協定。
對於其判定之方法一般為:
由試驗得到之值不能超過表六所指定之最大值。
如果混凝土中任何成份其氯含量有所改變時,應須對每一配合比重複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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