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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改善座位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6/2007 |
刊登日期: | 2007.6.27 |
版數: | 511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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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匯創實業(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場館設置飲水機」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6/2007 |
刊登日期: | 2007.6.27 |
版數: | 511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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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恒美物業管理”簽訂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6/2007 |
刊登日期: | 2007.6.27 |
版數: | 511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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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晉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啟思樓擴建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6/2007 |
刊登日期: | 2007.6.27 |
版數: | 511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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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保養及護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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