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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之建議,修改六月五日第138/98/M號訓令之《體育博彩-足球彩票規章》;
經聽取澳門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之贊同意見後;
澳門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1/96/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第h)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獨一條-六月五日第138/98/M號訓令核准之《體育博彩-足球彩票規章》規章之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
二、接待人員負責辦理投注事項,包括將所有資料(投注的隊伍名稱、投注方式、投注金額、以及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指定的“賠率”。)登記在一張由電腦印製的彩票上,並將其交予投注者。
三、已接受投注的電腦登記資料由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儲存,並將有關資料副本交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四、投注者開設一個“電話投注”戶口後,便可透過“電話投注”方式以電話投注。有關的投注均經投注者覆述為準,並經電話錄音,以作為有效投注的依據。
一、(刪除)
二、
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 董樂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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