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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尹一橋;
(二)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
(三)江美芬;
(四)庄麗華;
(五)何佩芬;
(六)何美華;
(七)何超瓊;
(八)余惠鶯;
(九)吳秀瓊;
(十)岑玉霞;
(十一)李秋璋;
(十二)狄素珊;
(十三)周霓;
(十四)招銀英;
(十五)林玉鳳;
(十六)林笑雲;
(十七)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
(十八)Maria de Fátima Salvador dos Santos Ferreira(飛 迪華);
(十九)陳秀釵;
(二十)劉玫瑰;
(二十一)鄭秀明;
(二十二)鄭敏敏;
(二十三)盧勤心;
(二十四)盧德華;
(二十五)顏婉明。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鄧惠蓮以兼任制度擔任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三、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以及秘書長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期。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及秘書長有權就列席會議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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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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