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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安哥拉局勢之第1412 (2002)號決議。該決議決定暫停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1127(1997)號決議第四段a項和b項所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和相關的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上述第1127(1997)號決議之正式英文文本和相關的葡文翻譯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二組內。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2002年5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453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決議,
回顧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7),其中特別表示安理會準備考慮適當和具體地豁免和修改第1127(1997)號決議第4(a)段規定的措施,
歡迎安哥拉政府和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於2002年4月4日採取歷史性步驟,簽署《根據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停止敵對行動和解決未決軍事問題的盧薩卡議定書諒解備忘錄增編》,
特別歡迎安哥拉政府努力在該國恢復和平與安全條件並重建有效行政機構以及所有安哥拉人努力促進民族和解,
重申承諾維護安哥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強調必須同聯合國和三個觀察國密切合作,充分執行《和平協定》、《盧薩卡議定書》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
重申安盟必須按照《諒解備忘錄》的具體規定,在安盟士兵復員、設營以及轉入安哥拉武裝部隊、警察和民間社會方面充分進行合作,
認識到必須為安盟成員提供旅行便利,以推動和平進程和民族和解,包括促使安盟改組,從而實現迅速重新融入國家生活和履行各項和平協定這一目標,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天內暫停執行第1127(1997)號決議第4(a)和(b)段規定的措施;
2. 決定安理會將在該期間終了前,考慮到與安哥拉民族和解進程持續進展有關的所有情報,包括來自安哥拉政府的情報,決定是否延長上文第1段所述暫停執行有關措施的期限;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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