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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檢討教育司組織架構的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使學校校長和學校督導員的職位組織上隸屬基礎教育範圍。
但是,察覺到在學前教育,初小和中葡教育等機構的行政活動和教學工作的領導和監察方面,該等職位其職能的行使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運作上自主。
鑑於該等職位其報酬自一九八五年六月第75/85/M號法令頒佈以來無作過任何調整,但其招聘範圍的教師職程則相反,因此迫切須要提高該等職務的尊嚴,調整該等專業人士的薪酬至合理和與職務相稱的水平,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本法令為之。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竟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學校校長和學校督導員的職位,經教育司司長建議,由總督通過批示以可續期的定期委任方式填補。
二、委任係就從事學前或小學教學工作至少五年而其中三年在澳門進行的教師中作出。
本法令第一條所指職位的報酬相當於組長。
對現任的學校督導員和學校校長,現時的填補制度維持至彼等的定期委任期終結,並且本法例規定適用之。
本法令規定的報酬調整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撤銷七月十三日第75/85/M號法令第一條三款。
一九九零年八月三日通過
著頒佈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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