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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隨著修改《澳門組織章程》之七月二十九日第23-A/96號法律獲共和國議會通過,有需要對規範澳門司法組織之法規作若干急切之調整,以使有關司法官團之規定能配合過渡期之情況。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三款j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條文,修改如下:
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一、第一審法院法官及檢察官之入職取決於培訓實習及格,而該實習由獨立法規規範。
二、上款規定之任命屬確定性。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核准。
命今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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