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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發展人力資源係行政當局之首要目的,而達到此目的之先決條件之一係準備及使用一些適合本地區現有職業統計資料之登記及分析之技術方法,該等技術方法能提供現在及將來有關各行各業勞工學歷資格及專業資歷之資料。
在執行編制本地區統計資料範圍方面之施政方針時,宜採用一個可被各公共或私人實體使用之現有職業名稱、編碼及說明之分類。
本地區擁有一個包含國際指引及建議書之職業分類,尤其是經國際勞工組織(OIT)透過核准之世界各國各地廣泛使用之《國際職業分類標準-ISCO/1998》而採用之國際指引及建議書,這將使澳門地區固有及對外之地位得以提升,因為該職業分類具有統一、系統及世界性之優點。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核准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職業分類(葡文縮寫為COPM)。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應將澳門職業分類(COPM)適用及使用於提交予統計暨普查司(葡文縮寫為DSEC)之所有與職業名稱及說明有關之資料。
二、其他公共行政當局之部門得要求公共或私人實體在提供與職業名稱及說明有關之資料時適用及使用澳門職業分類(COPM)。
一、統計暨普查司(DSEC)負責提供在適用及使用澳門職業分類(COPM)時所需之輔助,並提出修正澳門職業分類之建議。
二、應公共或私人實體之請求,統計暨普查司(DSEC)得在具備可動用之人力資源及技術員之情況下,舉辦一些有關適用及使用澳門職業分類之資訊及培訓活動。
對不遵守第二條之規定者,須提起法定之處罰程序,但自本法規生效日起一年內作出者除外。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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