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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八月二十日第345/77號法令第十一條、八月十七日第307/91號法令及五月二十八日第98/92號法令,以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0/97號訓令之規定:
又鑑於最近通過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加薪6.38%;
鑑於在本地區服務的軍職人員的薪酬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根據上述法例支取;
根據六月十一日第27/83/M號法令第一條之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一、為調整在本地區服務軍職人員以士姑度計算的薪酬,將匯率降值系數定為243%(百分之二百四十三)。
二、倘採用該系數而得出之增幅低於6.38%,應以此增長百分比計算。
三、本法規的規定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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