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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栢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在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增設貴賓通道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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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昇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在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增設嘉賓接待室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0-1446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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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昇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地下首層圖書室環境美化及佈置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4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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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叶樹江建築商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辦公室重整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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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昇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在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增設貴賓休息室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1-1446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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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梁勵,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三)正選成員——何絲雅,及候補成員曾冠雄。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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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簽訂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2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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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及“PT. Intrareps”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印度及印尼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2-14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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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Discover Momentum, L.L.C.”、“Myriad Travel Marketing”及“Hume Whitehead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德語系、美國以及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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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3-14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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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及“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香港及中國台灣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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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及“Pacific Leisure (Thailand) Limited”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泰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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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Glocom Korea Inc.”、“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及“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韓國、新加坡及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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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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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hun Tak Centre Limited”簽訂位於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離境大樓)三樓336至337號店舖的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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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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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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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外圍綠化帶購買聖誕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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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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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劇院空調系統調整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25 |
版數: | 1446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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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明(澳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在澳門體育綜合體更換熱水爐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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