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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綜合訓練中心現階段需共同使用在路環的輔助設施;
鑑於機關及輔助部門的有效協調,綜合訓練中心主任須直接隸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經三月八日第21/86/M號法令核准之綜合訓練中心章程第一條修改如下:
一、在路環的綜合訓練中心,係一個軍事化訓練中心。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與綜合訓練中心須共同使用路環的現有設施期間,綜合訓練中心直接隸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一九九零年八月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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