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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八月二十八日第246/95/M號訓令已通過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授予高等專科學位,藉此對澳門在發展雙語政策及在該知識領域內的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素質的學術培訓。
澳門大學現正為該項專科課程的學位持有人提供專業領域的發展培訓,開辦一個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補充課程,並頒授學士學位。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有必要核准該項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澳門大學葡文學院開辦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並頒授學士學位。
第二條——核准載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I及II有關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第三條——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246/95/M號訓令已核准的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的高等專科學位持有人或具有同等程度之人士可申請報讀該課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學術及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葡萄牙語言文化及教育學
二、課程之正常期限:兩個學期
三、完成課程所需總學分:40個學分
四、入學條件:持有澳門大學葡文學院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高等專科學歷或相等學歷者。
學期 | 科目 | 每周學時 | 學分 |
1.º | 高級葡萄牙語 I | 6 | 6 |
比較語言學 I | 3 | 3 | |
當代葡萄牙 I | 3 | 3 | |
葡萄牙語作為外語的教學法 I | 3 | 3 | |
2.º | 高級葡萄牙語 II | 6 | 6 |
比較語言學 II | 3 | 3 | |
當代葡萄牙 II | 3 | 3 | |
葡萄牙語作為外語的教學法 II | 3 | 3 | |
畢業論文(30 頁)* | 10 | ||
總計: | 40 |
* 畢業論文內容需與課程的其中一科目有關,且至少有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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