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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按照現行法例之規定,市政議會本身有權分享直接稅百分之三十收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第六十條,九月九日第21/87/M號法律第八七條,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七七條及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一二九條)。
因此,必須從現行之一般開支總預算內,將相等於在一九八八年運作中上述稅項超出徵收之百分三十部分撥款予有關項目,作為對該機構的支付。
存着可使用的資源;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按照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在現行總預算一般開支表內,特開款項捌百零玖萬捌千陸百捌拾貳元($ 8.098.682,00),作為對以下項目的撥款:
第二條——與上款所載之特開款項相應,按照上述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二條一款之規定,在開支預算中收益結存賬項內扣除同等款額。
第三條——在本經濟年度收益預算數碼一三、○一、○○、 ○○之預料收益「其他資本收益——上一經濟年度結存」中提高至八百零九萬八千六百八十二元。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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