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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了旅遊培訓學院,賦予其在旅遊及酒店領域內進行教學及培訓之權限,並將獲賦予理工水平高等教育場所級別之旅遊高等學校劃歸該學院。
旅遊培訓學院設立兩年多以來,尤其是自十一月四日第297/96/M號訓令設置了一個為取得學士學位之補充學年以來,經驗表明,雖然旅遊培訓學院在本地區及國際上日益為人們所熟悉,但日前其中文名稱未能包括學院所開展活動之各方面及實際範圍,且在反映學院之真實性方面亦不夠準確。
故此,現擬確定更符合該學院所提供教學之性質及程度之中文名稱。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所定之旅遊培訓學院之官方中文名稱現改為旅遊學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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