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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已在洞穴圍及白鴿巢前地一帶定出新準線,故標示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字第22冊第223V頁、編號5303,即位於洞穴圍8號房地產所在之土地,其所有人提出將其一幅面積13m2之地段與本地區在同一地點面積2m2之地段交換之申請,以便與其餘地段併合。
上述之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使該地帶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履行,亦使白鴿巢前地得以擴寬。
鑑於該幅面積2m2之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二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所發出之第1951/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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