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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World Trade Center-Macau, S. A. R. L.”,擬根據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以機構性質推行自願仲裁,因此請求核准設立自願仲裁中心。
由於請求實體已闡明其代表性,以及適合推行所建議實施之活動和具備技術能力,集合了各項保證其適當執行之條件,符合核准申請的法定要件。
按照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
一、核准設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自願仲裁中心。該公司英文名稱為“ World Trade Center-Macau, S. A. R. L.”。
二、中心提倡實行一般性質的自願仲裁,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7樓。
三、中心的宗旨是倡議解決:
a)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會員之間的糾紛、與其他世界貿易中心會員之間及/或與美國特拉華州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會員之間的糾紛;
b)上項所指會員與第三者之間的糾紛;
c)第三者之間民事、行政或商貿事務的任何糾紛。
四、上條所指糾紛透過既定的仲裁協定所得決議,各方應予遵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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