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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必要訂定有關由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一等警員(機械)及警員(機械)職位之軍事化人員在澳門水警稽查隊(葡文縮寫為PMF)之巡邏艇上履行上述職位職務之培訓課程之修讀條件;
基於此;
總督根據上述規定,命令:
一、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被指定擔任機械職務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之軍事化人員,應首先修讀海事署航海學校教授之機械操作進修課程,且須成績合格。
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修讀上述課程,或由水警稽查隊隊長指定有關人士修讀上述課程。
三、下列為修讀課程之條件:
a)為在職人員;
b)屬於水警稽查隊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編制;
c)職位為警員或一等警員;
d)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
四、履行職務之最長期間為兩年。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並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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